第一章 总则 Flashcards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报经批准的,公司应当在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依法载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订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中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享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享有法人地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