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專用 Flashcards
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 法理。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
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
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
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
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者,不適用之。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者
,不適用之。
人之行為能力
依其本國法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
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 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
視為有行為能力。
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 適用前項規定。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
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
第 25 條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對賠償義務人之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
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對賠償義務人之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依保險契約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該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應適用之法律得直接請求者,亦得直接請求。
債之移轉
債權讓與
債務承擔
債之發生常考?
契約>用第20條
第 20 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 XXXXX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其成立及效力>依第二項便是明示合意及關係最切
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
第三邊的關係)(基於債權債務的同一性
第 32 條
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債權讓與會拉出保證的考法
會跟債權讓與相同的處理(因為保證人一定是替債務人擔保而與甲訂定保證契約)
第 32 條 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指保證契約),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債務承担甲乙間如何解?
依第20條.明示合意或者是關係最切
保證契約在債權移轉與債務擔担之區別?
1因為基於債權之從屬性>前會跟著走..後的?
例如A國人甲與B國人乙訂定最高限額一百萬元之保證契約,擔保乙對於C國人丙之債權,而乙讓與其對丙之六十萬元之債權給丁,則甲之保證債務是否隨乙之債權讓與而擔保丁所取得之六十萬元債權,及甲是否另於四十萬元之額度內擔保乙或丁對內之其他債權等問題,均宜依該保證契約應適用之法律決定之。
二個三角型.都是往回看原來的契約
例如A國人甲與B國人乙訂定最高限額一百萬元之保證契約,擔保乙對於C國人丙之債權,如丁承擔丙對乙之六十萬元之債務,則甲之保證契約是否轉而擔保T對乙承擔之六十萬元債務所對應之債權,及甲是否仍應擔保丙對乙之其他債務所對應之債權等問題,均宜依該保證契約應適用之法律決定之。
11
A國人甲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對B國人乙有請求支付價金之債權。某日,甲將對乙之債權賣給丙’兩人並做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將對乙之債權拍賣給丙,關於甲與丙間所締結之債權買賣契約,甲丙得合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關於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與其他第三擔保人之效力,皆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如何錯?(問你低部二條線>就是回去看上面)
把蝴蝶圖畫出來,,是看左上方的橫線
就是原債權人與保證人之保證契約..
而債務人之效力是看原債權是正確的
債權讓與為準物權行為,關於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依20條依當事人合意。。沒合意則用關係最切
清償代位
第 34 條 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之 權利,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例如第三人是保證人。替債務人還錢。應依保證契約之規定
連帶債務
第 35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由部分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者,為清償之債務人對其他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民法的連帶債只有二種。1為法律規定2為明示約定
甲為A 國國民,在B 國執行律師業務,乙是有住所在我國的A 國國民。如乙自我國傳真委任書到B 國,未明示約定準據法,委任甲就某件侵害專利權案件,在B 國法院搶任己的訴訟代理人,並約定如發勝訴判決確定,甲可向乙請求決金額三成的報酬。假設:乙最後就該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但該報酬的約定依A 國法無效,依B 國法有效﹔ A 、B 二國及我國法律關於律師報酬請求權的消鴻時效期間及消滅時效完成的效果,規定均不一致。
考消滅時效便找出請求權>委任契約。依20是明示>沒有明示便是關係最切
債之消滅
特定之法律事實是否足以使債之關係消漪,或何種法律事實可構成債之消滅原因之問題,其本質與原債權之存續與否問題直接相闕, 均應適用同一法律, 較為妥適
無因管理?
管理地
不當得利?
給付型或非給付型
侵權行為?
看侵權行為地,有沒有酌采最重要
甲有A地其上有B屋。分別轉給不同人?
推定有租賃。。如果是拍賣則會有法定地上權
為什麼?因為98年之前是嚴格物權法定主義
當時最高法院為了發輝物之經濟效用,只好推定有租賃
而拍給不定人是法律明文規定>才是地上權(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