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民法精讲 Flashcards

1
Q

监护制度

A

1、制度的设定
法定监护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未成年人:当然监护(父母)
没有父母的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兄姐
第三:其他人或组织(近亲属以外的要经过两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成年人(无限人)
第一顺位:配偶
第二: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第三:近亲属意外的朋友或组织(必须经过两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协议监护制度(前提:父母不存在了、父母没有监护能力)
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也可以向两会一部门🈸️请,对指定结果不服的还能向法院请求指定。
在协议期间,会有临时监护人(不是自然人,它们是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或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新的(临时监护制度)

🌟遗嘱监护制度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时】,可以通过遗嘱方式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制度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事先协商+书面方式指定
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机关监护
两会一部门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和恢复🔥重大内容
撤销🌟
应当申请:民政部门
由:法院撤销
撤销条件:
1⃣️身心健康严重损害2⃣️怠于履行职责叶不委托给他人,造成危困状态3⃣️严重侵害权利的其他情形。
满足之一,即🉑️撤销。法院在撤销监护资格的同时还要做好临时措施,而且要重新指定监护人。
原监护人还是要付三费:抚养、扶养(狭义)、赡养费。
恢复🌟
能被恢复的一定是父母,不能是爷爷奶奶这种。
行为要求:父母确有悔改表现
程序要求:被撤销资格的父母本人申请
⚠️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再恢复。过失可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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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宣告制度

A

🍒宣告失踪
1、目的:解决财产问题,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

2、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两年
公告期为三个月

3、起算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认的下落不明之日开始计算。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顺序限制。
1⃣️近亲属(不能随意扩大:第一层次:配偶父母子女;第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5、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由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来代为管理,或其他人。
⚠️没有近亲属或有争议,由法院来指定人来代管。

6、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与责任
1⃣️交税
2⃣️还债
3⃣️交费(物业费、水电费等+我作为财产代管人耗费精力所应得的管理费,可以在其财产中扣除)⚠️财产代管人只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注意不是报酬请求权。因此只有在财产代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一般过失可以免责。🔥

6、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自己有正当理由也可以申请变更
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代管人侵害失踪人的利益而请求变更

7、撤销失踪宣告
本人和厉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没有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
1、解决:财产问题和身份关系
2、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四年,意外事件满两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则没有时间限制,直接宣告死亡)⚠️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也得🈵️4年!!
3、利害关系人申请,且没有顺序限制。
4、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是3个月。
5、法律后果:
死亡时间:没有意外事故,判决作出之日;有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婚姻关系:消灭,但存在恢复的可能性。
🍁财产关系:继承开始,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是有权处分。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真实情况为准。可能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6、死亡宣告的撤销
1⃣️要件:死亡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顺序限制
2⃣️效果:
❤️婚姻关系~原则上自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例外:再婚/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就不恢复了
🧒收养关系:合法收养关系被认可
💰财产关系:依继承法取得财产者,应返还或适当补充///合法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没有返还义务///恶意宣告死亡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看题目时要搞清楚是通过继承法,还是合同法。继承法的要返还,合同法的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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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法人

法人的分类和机构

A
法人特征
1⃣️是社会组织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分类)
3⃣️独立承担责任组织体:法人无限责任,出资人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求出资人和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刺破公司的面纱
分类
我国的分类: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分:赚取利润后,是否分给出资人。⚠️
1⃣️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企业。)
2⃣️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文化、教育、卫生、科技机构,由国家出资成立的法人。比如:北京大学、公立医院、中央电视台)
⚠️取得法人资格:要登记的,登记之日,不要登记的,成立日。

🍁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法学会、佛教协会、研究会等)
⚠️同事业单位法人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要登记!!!才能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考点:为公益目的成立的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处理。剩余财产不能再返还了,此时根据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或者由主管机关组织转给宗旨相同的或近似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法人(村委会、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比如合作社)

北京市人民政府是机关法人
管着村里的地的是集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因此如果要我承包农村的土地,发包方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法人的机构
一个公司里面:
股东会(权利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也要设执行机构
捐助法人也是
所以说所有法人都要设执行机构!!

捐助法人必须设监督机构

🌟法定代表人
是1个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形成的是代表关系(not代理关系),法代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不需要法人授权。这就是跟代理的区别。
法人章程对法代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法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像有过错的代表人追偿。能追偿的条件=有过错+有法律明文规定或章程规定。⚠️

🍒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分立:
创设式
存续式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的连带债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并:
创设式
吸收式
概括承受

终止:
人格的消灭
1、解散(清算➕注销登记)
1⃣️存续期间届满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合并分立解散(不需要清算)⚠️
4⃣️依法被吊销执照或撤销
5⃣️其他情形
2、破产~~资不抵债(必须是到期债务)⚠️

清算
注意唯一不需要清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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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非法人组织

A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关系?
🍒前者是法人,后者是非法人组织。

特征🌟
1、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对应资🈴️)所谓人🈴️,指看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3、不能完全承担责任。
先用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再由出租人承担。

类型🌟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重要——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两个以上合伙人(都应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书面合伙企业➕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内部可追偿,是真正的连带责任)
🍁分类:
1⃣️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针对专业服务机构eg律师事务所。
考点:
猪队友(一个或几个)故意、重大过失:一个人~无限责任,多个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猪队友一般过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未考过)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个以下,必须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中标明
🍁一致同意(全票决)
三改、三处分(没有动产)、一担保、一聘用、入伙。
🍁特殊规定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原来的的债务,在其#认缴#(非实际缴纳)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因为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不得因丧失行为行为能力而丧失合伙人的身份。

普通合伙人死亡,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普通合伙人的资格。但如果有限合伙人死亡,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因为不执行合伙事务,就不会破坏人🈴️性。

有限合伙人退伙人,责任承担:以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变更——入伙和退伙。🌟(协议对内有效,但不得对外。)
新合伙人,对原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合伙人,对以原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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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民事法律行为

A
核心:意思表示
🍁什么是意思表示?
即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必须表示以外。
并且意思表示必须是能够产生(私法)民法上的法律效果。
🌰因此,如果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那么这并不属于意思表示,因为产生的是公法上的效果。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单方法律行为~一个意思表示
双方~~2个意思表示
多~~3个或3个以上。
因此,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除了单方)
🍁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
2⃣️书面(一般与特殊)(特殊包括:公证、鉴证、审核、登记)新增⚠️
3⃣️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租赁合同
不作为的默示(沉默):继承开始后,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买卖合同中,买方收到货后,没有对产品的 质量等提出异议,视为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沉默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积极的沉默:租赁合同到期未做表示、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标的物未做表示的、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

消极的沉默:
1⃣️相对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没有作出表示的。
2⃣️相对人催告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做表示的
3⃣️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没有表示
4⃣️出租人在拍卖日5日前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5⃣️出租人旅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类型🌟
1、无相对人的的意思表示,例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自表示完成时即生效。【完成主义】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对话:了解主义,不能撤回。
2⃣️非对话:到达主义,还能撤回。
3⃣️公告:发出主义

🈯️定数据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仍然是到达主义,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定接收系统的,则采取了解主义,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瑕疵🌟(不真实)
1⃣️没有外来压力叫做意思表示不一致
有意的不一致:单独虚伪表示(争议保留)、通谋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行为)、隐藏行为。
例子:我托有北京户口的盆友帮我在北京买一套房,那么我的朋友本🈚️买房意愿,而对方又不知情,属于单独的虚伪表示。

而冰冰姐与华谊兄弟签订了6千万的片酬合同,但又签了一个1千万合同拿到税务局去交税,6千万是阴合同,1千万的是阳合同(通谋虚假行为,无效)。而6千万的是真实表示,隐藏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是有效的。

老师通过买手机的形式把手机送给漂亮的女学生,买卖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赠与合同(隐藏行为),是有效的。

2⃣️有外来压力,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双多方行为(数意思表示个数h)
决议行为(可能是全票决也可能是多数决)(适用于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内部)

单务与双务
⚠️赠与行为是双方、单务行为。

实践与诺成
四种实践: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保管行为、定金行为、借用行为。交付时成立。

要式与不要式
房屋买卖合同、遗嘱行为

主从行为
借款行为、抵押行为

有因无因
有因行为: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则结果行为也无效。
无因行为:票据行为,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结果行为。

负担处分🌟
负担行为: 某行为生效,则当事人即负担某种义务。典型为:合同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发生权利的变动。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债权转让、债务免除、知识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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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A

🌟成立不一定有效。
成立是事实行为(9岁小女孩与腾讯节目签订合同。)
有效是价值判断。(以上的合同仅仅成立,但不能生效。)

🌟成立一般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eg买卖行为、借款行为、等)
特别的成立要件
实践行为要交付

🌟有效要件
1、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附条件、附期限
条件: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约定性。分为:延缓条件(生效条件)、解除条件(失效条件)
期限:必然性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能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利益。
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
1、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单独实施的均无效
2、通谋虚伪表示,又教做双方虚假行为。(而隐藏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来处理,一般都是有效的。
3、违背法律(狭义)、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武器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判断标准不同)(例如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合同,是无效的)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恶意串通:我有🈶️套房,跟张三签了1000万的卖房合同,半个月涨了500万,我跟我表哥合伙算计,假装把房卖给表哥。
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只要不是恶意串通,就是有效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有瑕疵,被赋予撤销权。
已成立,且已生效,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
1、重大误解
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买卖误以为是赠与)
2⃣️对标的物的误解(把复制品当作原件)
3⃣️对于价金的误解(把一万误认为是一千)
4⃣️对当事人的误解(把张三当成李四)
⚠️动机错误不能撤销,因为对方无法知道你的动机。
2、欺诈
故意告知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1⃣️当事人欺诈:受欺诈的一方,🈶️撤销权。
2⃣️第三人欺诈:
齐某在卖假古董,甲走过来,齐某未言,第三人乙告知甲,说自己曾经买了齐某的古董赚了很多钱,甲听完就买了。此时,齐某没讲话,即未欺骗甲,而是乙欺骗了甲,如果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则甲有撤销权,否则没有。
3⃣️胁迫(考过法条分析)
🍁当事人实施胁迫
🍁第三人实施胁迫:此处不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都有撤销权。
4⃣️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
🌟撤销权
1、方式:通知or诉讼或仲裁方式
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行使。
2、溯及力:🈶️,追溯到成立那天。
3、除斥期间:欺诈、胁迫、显失公平1年;重大误解3个月。⚠️最长5年。
✨起算点~~~
短期: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其他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主观标准)
长期:行为发生之日。(客观标准)
主客观协调!!!
甲受欺诈,在4年零6个月时才知晓,那么除斥期间还剩6个月,而不是主观的1年,如果第六年才知道,除斥期间已经经过,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限人,权利不够,以成立但未生效,需要权人的追认。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行为。(成立未生效,要转化。)
⚠️追认具有溯及力,溯及到合同成立时生效,千万不要搞成追认的时间。
⚠️不追认,确定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法定代理人没有任何表示,则是拒绝❌追认!!!
⚠️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追认之前相对人还想有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撤销(一般的形成权)!!!(🆚可撤销中,是形成诉权,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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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代理

A
特征
1、在代理权限内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的后果主要有被代理人承担
种类🌟
1、委托代理
2、指定代理
3、法定代理
4、本代理
5、再代理
再代理
1、被代理人事先同意
2、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3、紧急情况
🌟可考法条分析(还没考过!!!)
1⃣️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再代理?3种
2⃣️如何理解紧急情况?
答:代理人有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3⃣️代理人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责任了,那么代理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选任和指示🈶️过错)

案例:甲委托我买茶叶,买一顿明前茶,我去云南收购茶叶,但病倒😷,但委托给我的朋友张三,此时属于(紧急情况),而张三不是我的代理人,还是甲的。所以甲有两个代理人,我和张三。⚠️我已经把任务转给张三了,原则上,我不用再承担任何责任,但要是发生这两种情况,我还是要承担责任:1、选任有过错(张三根本不懂茶收回来一顿茶叶),2、指示有过错(我跟张三讲李四的

注意
1、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合同是双方行为
代理权的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授权书只需要被代理人的签名)
2、代理权的行使
1⃣️在权限范围内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 利益而行使
3⃣️不得滥用代理权(前提是有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二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1、效力待定:转化问题。
2、溯及力:追认自始有效,追认有溯及力。追认是形成权。
3、如果不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可能对代理人发生效力。善意的相对人有两个救济途径:1⃣️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2⃣️请求代理人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可以获得的利益(赚取的纯利润,可得利益的损害)(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极可能考!
4、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被代理人未做任何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5、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撤销。(形成权)

无权代理🌟已经考过简答题了,注意选择题
被偷的、伪造的公章、代理书,都不是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要基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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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诉讼时效

A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视为人(出复试题目)
考点
1、诉讼时效经过,不一定丧失胜诉权,要看债务人有没有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一旦主张,必定败诉

2、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
3、不得延长缩短,也不得预先放弃
4、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5、债务人必须在一审前提出抗辩权。
二审时原则不能贴,除非有新证据
6、当事人没后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之后不可以再以诉讼时效经过请求再审。
7、适应范围
🌟请求权
🈶️下列7种请求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返还财产的,不受时间限制!!⚠️没有登记的动产,请求返还原物的要受诉讼时效限制🚫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我是土豪,在银行存了300万,我相对于银行是债权人,无论我过了多少年去取钱,都能取到。
5⃣️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其他!

诉讼时效类型
1、普通~~三年
2、特殊:国际4年、人寿保险5年
3、最长~~自权利受到侵害后20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普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收到侵害或义务人之时(主观)
2、最长:权利受到损害(客观)
3、无限人:自法定代理中止之日。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自被害人年满18周岁开始计算。⚠️今年热点
中断🌟——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4⃣️与3🈶️同等效力的情形
⚠️只适用于普通和特殊,不适用于20年的最长。
中止🌟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没办法主张,暂时中止等可以计算时再继续继续计算。
中止一定要在最后6个月,不管剩余多长,事由消除之日起,🈵️6个月,届满。同样不适应于20年的。
1、不可抗力
2、无人、限人,无法定代理人
3、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和终止都没考过简答题!

延长🌟
可以由法院来延长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产生,债权并不一定消灭。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法官可以主动适用。不变期间。不可以中断、中止好人延长。

如果三年诉讼时效经过,不可能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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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人身权

A
🍒物质性和精神性
🌟物质性:生命、身体、健康权。
生命权:以死亡结果的出现为要件。
身体权:组织完整性
健康权:功能正常性(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精神性的人格权
1、姓名权
1⃣️决定
2⃣️使用
3⃣️变更
公民应该随父姓或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父母姓氏的限制: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选择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扶养人的姓氏、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少数民族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侵犯姓名权:
1⃣️干涉2⃣️盗用3⃣️冒用
2、肖像权~只有自然有
特征:
主体是自然人
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非肖像的载体
是专有权,只有肖像权人才有权利转让。
侵犯行为🌟
1⃣️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2⃣️以盈利为目的⚠️
他人合法使用行为应该受到保护
3、名誉权
主体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两种侵犯行为:侮辱、诽谤
🍁所谓侮辱:肢体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网络ps
🍁所谓诽谤: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马蓉是真出轨,所以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其名誉权是败诉了。
⚠️侮辱诽谤必须要指定特定的人,且必须为第三人所知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4、隐私权
自然人叫隐私,法人非法人组织叫商业秘密㊙️
是支配权,权利人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
比如说明星和狗仔之间的交易,放弃隐私去炒作。
隐私保密权、隐私保护权、隐私支配权
🌟两种行为侵犯隐私
1⃣️窥探2⃣️泄漏
披露违法行为不侵犯隐私权
记者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也不侵犯隐私权,因为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5、荣誉权
内容:荣誉的获得权、维护权、利用权。
⚠️一定是正面评价。

6、婚姻自主权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均受到限制

7、个人信息保护🔥热门问题#Facebook信息泄漏#
仅对自然人而言。
特征:
1⃣️个人性,仅针对自然人
2⃣️人格利益性
3⃣️可识别性⚠️
依法取得、确保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利用
比如我去银行办卡,银行和发取得我的个人信息,那么银行则不得非法利用,并确保我的信息安全。

8、名称权
命名、使用、变更
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
⚠️可以转让,而一般来说人格权不得转让。

🌟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特征:
主体具有普遍性
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所保护的利益具有根本性
权利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功能:
产生具体人格权
解释具体人格权
补充具体人格权

🍒身份权
1、配偶权
2、亲属权
3、探望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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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精神损害赔偿

A

侵犯人身权可以主张精神赔偿。财产权原则是不可以。
例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

🌟监护关系
护士把小孩抱错了,父母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死者的人格利益
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
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
近亲属:第一层次:配偶、父母、子女/
没有第一层次,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主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要随意扩大。

🍒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1⃣️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犯,可以主张赔偿,但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在侵权之诉中没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又就同一事实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事不再理)
3⃣️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没提起侵权之诉,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主张侵权责任才能主张精神赔偿。
4⃣️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和继承)🈶️两个意外:权利人die
1⃣️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的
2⃣️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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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返还原物

A

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处分➕现实的无权占有人➕物权人🉑️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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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判决

A

必须判决是形成诉权才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如果判决是给付判决,是请求权,需要对方的协助,因此判决生效时,物权并没有变动,还要交付或登记。

确认判决不一定导致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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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交付

A

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物权变动时间:先有借用合同,后有买卖合同,由于物就在买受人手中,所以买卖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变动。

2、指示交付
涉及到三个人。
标的物在第三人手上。

3、占有改定
物还在卖方手中,但是已经发生物权变动。先买卖后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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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登记

A
1、变动登记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仍然登记在自己名下,只是登记的事项错误)⚠️
3⃣️移转登记(过户)
4⃣️注销登记
2、更正登记(跟变更登记不同)
更正所有权人。
两种情形可以更正🌟
1⃣️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
2⃣️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登记错误

3、异议登记
15天的临时性保护措施,15天内必须起诉,不起诉异议登记则时效。
⚠️在异议登记的有效期内,登记名义人仍然可以卖房子,但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如果最后证明不存在异议,则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4、预告登记(考过选择和法条题)
法律效力: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谓处分:
1⃣️转移不动产的所有权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设立地役权
4⃣️设立抵押权
🌟预告登记自行失效
1⃣️买卖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预告权利人甲放弃债权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之日起,三个月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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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所有权

A

最完整的物权
1、取得方式
2、共有关系

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特征🌟
1⃣️全面性(四个权能都有)(完全物权)
2⃣️整体性
3⃣️弹力性
4⃣️排他性(同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人。)
5⃣️恒久性(没有时间限制)
2、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设立)
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寄存的权利而取得的所有权)
🍒生产(生产稻谷、小麦)
🍒先占(针对动产、无主物,须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占有,是事实行为。遗失物不得先占)(在河里面抓鱼就是先占)
🍒添附(针对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产生一个新的财产,或者是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加工)(包括附和、混合、加工)
——附和:两个物结合在一起,但还能分辨出各自。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附和、动产和动产附和。把窗户装在别人房子上了
🌟动与不动,此时结为一个物,不能再要求返还原物,由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然后对动产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动与动,把别人的油漆粉刷在自己的家具上了,这时要看谁的价值比较大就归谁。
——混合(看不出是谁的)
咖啡和糖的混合
谁的价值大,谁取得所有权,并对另外一人给予补偿。
——加工
把别人的木头雕成观音像,原则是由原材料的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加工后的价值更大,则由价值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并对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拾得遗失物
不能取得所有权,要返还原物和孳息。但如果国家取得,则是原始取得。
🌟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送交公安部门。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日起6个月内没有人领取的,归国家所有。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谓必要费用:(假设捡到🐂)一天的草料费、给牛治病(自己无过失)
🌟权利人发布悬赏广告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去哪请求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不能返还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双不能)
🌟拾得遗失物和留置权
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则不能行使留置权(拾得遗失物与悬赏广告)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参照遗失物
🍒取得孳息
原始取得所有权后,是一个干净的所有权,一切原权利消灭(没有用益物权也没有担保物权)
🍒征收、没收
🍒善意取得
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可以善意取得担保物权(超纲)
无权处分+有权利外观+受让时善意+合理对价(不低于市场价70%)
🌟动产的善意取得
1、动产委托物(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关系占有)(遗失物、禁止流通物、货币不能善意取得)
2、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
3、受让人受让时善意
4、合理对价
5、已经完成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
法条分析:如何理解“善意”~即不知情对方没有处分权+没有重大过失。
🌟认定为知情(恶意)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都不发生物权效力。
3、登记簿上已经登记了司法机关、不行政机关有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不能善意取得的两种情形
1、合同被确认无效
2、合同被撤销(有溯及力,成立时无效)
🌟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但有例外情形
——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不适用34条,适用的是107条,则有时间限制,知或应知受让人的两年内,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2年内返还,原则上是无偿返还(例外是有偿:1⃣️受让人是从拍卖机构拍卖得来2⃣️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
——2年后,期间经过,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继受取得(包括法律行为以及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大类。)
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受遗赠
(仍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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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共有

A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1、确定共有类型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看有没有家庭关系
2、份额确定
有约按约
没约,按出资额确定
按出资额无法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区别共同共有)
3、共同共有
🌟没有份额,分割之后才会有份额。
四种情形
1⃣️家庭共同共有
2⃣️夫妻共同共有
3⃣️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
4⃣️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4、两种共有的比较
1⃣️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
🍒按份共有
(甲乙丙三人等额按份共有一套房)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必须要经按份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是份额的2/3,不是人数的2/3。
🍒共同共有
(我跟我老公共有一套房)
有约按约
没有约定,必须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决定。所以我要买房必须征得我老公的同意。
2⃣️共有物的分割
⚠️这里的分割请求权是形成权(因为只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
按份共有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共同共有不能随时请求分割(为了维护家庭关系)
🍒共同共有可以分割共有财产的理由:
共有的基础关系丧失(离婚、分家)
有重大理由(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5、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等额占有一套房屋
甲对丁转让自己的份额,那么乙丙可以主张同等下的优先购买权。
条件是:100万的价钱、一次履行、3日之内。
所谓同等条件:价格相同、付款方式相同、付款的期限相同。(三大因素,法条分析)
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受到收到除斥期间限制。🌟若甲通知了乙丙,给了他们30天,则期限为30天;但若只给了5天,则期限是通知到达乙丙后的15天。#底限#;若甲通知乙丙,没有提期限,则还是15天。(也是从通知送达之日起)
🌟若没有通知乙丙,乙丙知道转让的事情,则期限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若乙丙不知道同等条件,则从份额权属移转之日起的6个月内 ,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所谓权属移转之日是指不动产登记变动物权之日哦)

失败的优先购买权
1、对同等购买条件作出实质性变更
2、除斥期间经过
3、仅提出撤销转让合同,不主张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冲突的解决
乙丙二人都主张优先购买权,先两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份额比例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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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

1、专有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住改商满足两个要求:
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本栋业主全部同意,其他栋的业主如果想主张,则必须证明住改商对其房屋的质量、价格优不利影响。)

2、共有权
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花园、楼顶、电梯等

3、成员权又叫管理权
通过两会来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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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相邻关系

A

针对不动产

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处理依据
法律规定或按当地习惯

几种相邻关系
1、相邻的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
2、相邻的用水、排水关系
3、相邻的通风、日照、采光关系
4、相邻的不可量物侵害xx(比如天天晚上超大声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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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用益物权

A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修改🔥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村里面流转(因为地是村集体的),所以说也不能用其去设立抵押权之类。村集体把土地发包给农民,村集体是发包人,村民是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农民外出打工,则可以把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土地公司,则土地公司是土地经营权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在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用登记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两种承包方式
1⃣️家庭承包:只能发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只能把好土地发包给农民。
2⃣️荒地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可以发包给本村村民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荒地发包给本村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程序
需要经过村民会议的2/3或村民代表的2/3,还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
⚠️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流转土地经营权

假设农民👩‍🌾取得了30年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自己不想耕种了,把其中20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农业公司。

不管是村里的人还是村集体以外的人,经过登记之后去的了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自己不愿意耕种了,又把之后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也是可以的。

总结: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得对外,只能在村里,而土地经营权是可以对外流转的。

🌟承包期限
1⃣️耕地30年
2⃣️草地30-50年
3⃣️林地30-70年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村民)
1、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被征收、征用的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发包方的权利
承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三种情形的除外: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严重破坏土地环境。
承包方(农民)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农民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发包方也可以解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只能在内部流转,互换不需要经发包方同意,只要备案就行。而转让要经发包方的同意。互换和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进城落户
村里没户口了,但发包方不得以“户口迁出,进城落户”而收回发包的土地,可以引导其在内部转让或交回(按自愿有偿的原则),或者是也不直接流转土地经营权。

🌟继承
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是不得继承。但耕地上的收益可以继承。
林地和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入股
出租
转包
抵押等
如果农业公司也不想干了,要流转给他人,需经过农民的书面同意。
村里可以收取农业公司适量的管理费。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
书面形式
如果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流转的价款双方协商,收益归承包方。

🍒土地经营权的担保(注意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设立抵押权的!!!)
而土地经营权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需要经过农民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抵押权在合同生效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该担保物权时,债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胁迫转让土地经营权,无效(区别于民总的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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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建设用地使用权

A

🌟取得方式
1、划拨(行政,无偿,只能自己使用不能再处分,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2、出让、转让(民事方式,有偿,可以转让等处分、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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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宅基地使用权

A

🌟两种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主要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权利人的依法申请,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而取得。

2、继受取得
买卖、赠与、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内容
占有、使用、取得、收益(无处分)

特征🌟
1⃣️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用途:建造个人住宅
3⃣️出卖、出租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内容🌟
乡镇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
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即地随房走。
因自然原因而灭失,可以请求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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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地役权

A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只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最典型的:眺望地役权

🌟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上的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的从属性🔥考点
从属于需役地的用益物权、所有权,通常一并转让。
案例:
甲是房屋所有权人,乙是房屋所有权人,约定20年内,乙不得建高于两层楼的房屋,甲一次性给乙20万的补偿。(眺望地役权)
如果甲把自己的房屋卖给丙,合同有效已经登记过户,则丙取得所求权人,此时丙也成为了地役权人。(因为甲🏠为需役地)
如果乙把房屋卖给丁,登记过户了,但丁不知道乙的房子上有个眺望权,并且甲乙之间的地役权也没登记,因此丁可以建高楼。
🍒需役地权利主体变更,新的权利人享有地役权。供役地权利主体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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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担保物权

A
1、抵押权
2、质权
3、留置权
只要利用物的交换价值。
担保债的实现,具有从属性
所有物和用益物权都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特殊的是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从属性⚠️

三者区别
1⃣️客体不同
抵押权:动产、不动产、权力都可以设立抵押权

质权:动产和权利可以设立质权。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

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2⃣️约定or法定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3⃣️设立形式。
抵押权不需要移转占有(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主张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质权设立需要移转占有
留置权也需要移转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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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抵押权

担保之王

A

⚠️不需要移转占有

 🌟不得抵押的财产(立法技术之高超,负面清单式列举)(而质权是是正面列举)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都不得抵押,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4⃣️所有权有争议或不明的财产
5⃣️依法被扣押、查封、被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6⃣️其他
农民伯伯用自己的宅基地去银行贷款,结果就是抵押权未设立,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违法了)
甲用自己在北京的房子给银行做抵押,但还没登记。结果是: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合同有效(因为是合法的)
积极的抵押:正面例子🥮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机器、交通工具以及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乡镇、村企业的厂房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地随房走。

不动产抵押权🌟
标的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的土地经营权(注意不是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包括家庭和荒地)。
🍒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四荒土地的在登记时设立,而土地经营在合同生效时设立。

房地一体主义(两个制度)
1⃣️房地一体抵押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在设立建设用地抵押权时,地面上有房屋的,房屋也包括在抵押物之内。
如果设立时没房子🏠,那么只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不及于后来才有的房屋。
2⃣️房地一体处分
甲在北京的一块地上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没钱盖房子,然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后来房子盖好了却还不上银行的钱,因此银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房屋一并拍卖,此做法没错。但就拍卖的价款,房子的价钱要还给甲,对其无优先受偿权。因为设立抵押权时,房子还没盖。⚠️

动产抵押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流押禁止🚫
到期还不上钱,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期限届满之前,不得约定还不上……
届满之后,可以以物抵债。

抵押权的顺位🌟
🍒不动产
先登记不动产优先于后登记的
同一天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动产
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同一天登记,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都没有登记,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得对抗第三人)

折价:以物抵债
拍卖:有拍卖机构的介入
变卖:没有拍卖机构介入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先协商
2、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折价。

抵押权与诉讼时效期间🌟
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期间经过没行使,法院不予保护。即抵押权消灭!!!!
所以要行使抵押权必须要在诉讼时效内行使。

抵押权的实现和租赁🌟
1⃣️先租后押
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押后租
抵押权登记了,买卖破租赁。否则不破。

最高额抵押权🌟
❤️两个约定
1⃣️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多长时间内借钱
2⃣️约定一个担保的最高额度

❤️生效:看客体,动产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动产登记时设立。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设立的债权,经担保人同意,精品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范围内。
❤️特征
1、所担保的主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非从属性(独立性)(部分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不消灭)(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也不转让)(主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确定
1、约定债权期间届满
2、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2年才能确定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比如银行的额度不够了)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确定破产或被撤销
6、其他情形
动产浮动抵押权🌟
🍁客体;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浮动——抵押财产具有不确定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的财产。
🍁主体限制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使登记了,也不得对抗正常活动中已经取得财产而且取得合理对价的买受人!!!⚠️
🍁抵押财产特定下来之前可以自由转让。
🍁抵押财产确定的四种情形
1⃣️债务履行期间届满
2⃣️抵押人被宣布破产或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确定情形出现
4⃣️严重损害债权人实现的其他情形

共同抵押🌟
即有两个以上抵押权担保的。分为:按份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
🍁有份额的事按份,债权人只能按照份额行使抵押权。
🍁未设立顺序与份额时,债权人可就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立🍒
1、要式行为:不论动产、不动产都是要式合同。
2、抵押登记的效果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原则上是任意的,但动产浮动抵押必须要登记!!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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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质权

移转占有

A

1、动产质权——交付时设立
占有改定的方式不能设立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设立条件:书面质押合同➕有权力凭证的在交付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在登记时设立。(无形财产要登记)
🍒
1⃣️有价证券:有权力凭证的交付生效主义。没有权利凭证的,一定要登记才能设立。三票三单一券(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存款单➕债券
2⃣️基金份额和股权:登记生效主义
3⃣️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登记生效主义
4⃣️应收账款:登记生效主义(信贷征信机构)

3、禁止流质

4、效力:
🍁质权及于质物的全部,不因质物的分割或转让受到影响。
🍁及于代位物以及从物,但未交付的除外。

5、当事人的权利🌟
质权人:占有质物并收取孳息、保全请求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放弃质权。

出质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存请求权或提前清偿并返还质物请求权、债务消灭后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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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留置权

A

法定物权,即符合留置权的条件,可以设立。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留置权。⚠️留置权的前提一定是合法的,侵权行为不可以是前提。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商事留置权,必须双方都是企业。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约定不得留置的,则不得留置。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并抵偿债款
3⃣️必要时适应的权利
4⃣️必要保管费用返还请求权
5⃣️优先受偿权(可以折价、拍卖、变卖)
🍓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
3⃣️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物权
4⃣️留置权消灭时,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留置权的实现🌟
在宽限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下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宽限期🉑️自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2个月以上,只有两个月满后仍不履行的,才能行驶留置权。
实现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留置权的消灭🌟
🍁一般事由:主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物消灭。
🍁特殊事由⬇️
1、丧失占有
2、另行提供担保,一定要留置权人接受,不接受的也没办法。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留置权最优先。
2⃣️先设立的质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3⃣️先设立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
4⃣️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放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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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占有

A

分类🌟
1、看主观心态:认为是自己的~自己占有;认为是别人的~他主占有。

2、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直接、间接。

3、是否具有本权:有权和无权

4、无权占有分:善意和恶意。

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
2⃣️权利取得效力(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

占有的保护🌟🌟🌟235条
占有人享有的权利:
1⃣️占有返还请求权
一定是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了非和平方式的倾夺,包括:偷、抢、夺、错拿
受到1年不变期间的限制。该请求权消灭。
2⃣️妨害排除和防止请求权(2个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要看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不动产一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动产要看是否登记,已登机的动产不受限制,未登记的动产要受到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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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民法上的财产

A

1、有形财产(传统民法调整)

2、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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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知识产权法

A

著作权(终身➕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专利权,不可以续期
发明20年
外观设计10年
实用新型10年

商标权190年,能永远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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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著作权

A
1、主体:著作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作者:实施创作的人
2、客体:作品,落脚点是智力成果。
🍒关于作品:………计算机软件……
🍒不予保护的文件:
⚠️作品,一定要有独创性,一定可以以有形载体复制,一定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所谓独创性:独立创作完成。不是抄袭的,不要求达到文学创作的高度。
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
3、内容
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1⃣️发表权:一次用尽,所谓发表是将作品公诸于众(向不特定人公开)
一次用尽!!!!
2⃣️署名权:真名假名都阔以,可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歪曲篡改。
5⃣️复制权
6⃣️发行权:🍓出售或赠与,转移所有权。(卖和送)🍓区别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7⃣️出租权:只有4种主体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8⃣️展览权: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权人享有,⚠️仅仅是原件,如果是复制件,则仍归著作权人享有。
9⃣️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人的活表演),以及用公开手段播送(机械表演)⚠️私下、免费的表演不受表演权控制。
🔟放映权
🔟1⃣️广播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主体: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录像制品者。
🔟3⃣️摄制权
改编权: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小说改剧本)
翻译权
汇编权:语文书

自然人的著作人身权:前四项
后面的:终身➕死后50年的12月231日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著作权:发表权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的第50年的12月31号。
电影作品或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号

邻接权🌟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
1⃣️表演者(人身权➕财产权)(对作品的表演,踢足球不是表演者,啦啦队是表演者)
🍒人身权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2、保护表演的形象不会歪曲
🍒财产权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从现场传送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权)
2、录音录像权,同意➕支付报酬
3、复制发行权,同意➕支付报酬
4、信息网络传播权
2⃣️录音录像制作者
一般是唱片公司,制作品的首次制作者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号。
录音者没有广播权,而录像者有。

3⃣️出版者
版式设计专有权(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号)、专有的出版权(看合同约定,一般设计有复制权和发行权)

4⃣️广播电台电视台
客体:节目的信号📶
权利内容:
1、转播权
2、录制复制权
3、法定许可权(就是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制度or法定许可(均属于抗辩权)
🍒合理使用
1、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要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
3、限于法律规定的12种情形
4、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个人学习欣赏、介绍评论适当引用、报道事实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媒体已经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报纸期刊等刊登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课堂教学科研使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五馆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双向免费、室外陈列作品的临摹、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以汉语发表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单向)、已发表的任何作品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
1、主体: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报社期刊社等邻接权人
2、不需同意,但要支付报酬。
3、权利人可以事先声明排除法定许可
情形🌟
1⃣️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双方都只能是报社或期刊社)可能和合理使用竞和⚠️
我在广州日报上发表了一篇诗歌,腾讯网站要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因为是网站,而不是报刊。
我在腾讯网站上发表了一篇诗歌,广州日报要转载,也不是法定许可。必须发表在报纸或杂志期刊上!!
2⃣️制作录音作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作品。
(也就是翻唱)一定是换个人唱然后录下来,比如的邓紫棋翻唱喜欢你。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限音乐录音作品),录像制品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的方法摄制的作品,可以控制电台电视台(他们有广播权)
4⃣️编写9年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国家教育规划的教科书,汇编已发表的作品。(课外书不可以,只限于教科书)

🌟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未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享有的权力:
1⃣️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3⃣️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和单位按比例分配。

2、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作者享有一下权利:
1⃣️署名权
2⃣️获得奖励权
3⃣️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的套路
1、如果要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则要经过层层许可➕付费,而如果是出租,则只要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付费。
2、如果被许可人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则是以下的套路:
1⃣️播放未发表的作品——许可➕付费
2⃣️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只向著作权人付费
3⃣️播放已出版录音——只向词曲作者付费
4⃣️播放已出版录像——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共同许可➕付费
5⃣️播放电影、类似电影——只向制片人许可➕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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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专利权

A

1、客体:发明创造(发明设计实用新型)
发明(大发明):
实用新型(小发明):
外观设计:美感、工业使用

2、不予保护的对象
1⃣️不属于发明创造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药品可以授予专利)
🍁动植物新品种(由特别法来保护)(但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由专利法保护)⚠️
🍁用原子核变换的方式授予的专利权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以及两者的结合所作出的决定起标识作用的商标(由商标法保护)
2⃣️属于发明创造,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社会公德
🍁违法获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靠其研发明

3、主体: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申请以及上述合法作品的继受人依法享有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
🌟一般规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设计人就成为专利权人。
🍁发明人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特点作出实质性创造的人。在完成发明设计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条件提供方便的人、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属于发明人设计人。
🍁授予原则:给最先申请的人。同一天先协商,协商不成就驳回进而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跟商标不同,商标可以抽签决定)
🍁受让人:他人可以通过合同、继承成为专利权人,但不可以成为发明人设计人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单位是专利申请权人,被授予专利权后是专利权人)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A、本职工作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
C、退休、调离原来单位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与其承担的原单位本职工作或与其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物质技术资料等。
发明人创造人有署名权、奖励权、获得报酬权。

🌟委托合作的专利权人
1⃣️有约定按约定
2⃣️无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受托人(发明人设计人)——委托
无约定,归合作方共有——合作

🌟专利权的内容
1⃣️自己实施
2⃣️许可他人实施
3⃣️转让权(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奖励权、获得报酬权
5⃣️署名权和标记权
6⃣️缴纳年费
🌟专利权的取得(区别于著作权自动取得)
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发明实用新型三性,外观设计两性)
1⃣️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在申请人前向国务院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公布以后专利的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之中。
🍁所谓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技术公开的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公开。
🍁新颖性的标准:国际标准(不是国内标准)
🍁三种情况不丧失新颖性(只针对发明设计)公开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6个月
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6个月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6个月

2⃣️实用性(发明实用新型能够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能够应用于工业领域。

3⃣️创造性(同申请日之前的技术相比)
🍁发明: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技术进步
🍁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技术进步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性)
1⃣️新颖性:仍然采取国际标准
2⃣️区分性(与他人的外观设计具有非冲突性)

🌟专利权的保护
1、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另准备一份文件来解释说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文件有冲突,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外观设计:以图片或照片为准。

2、专利权的侵权形式
🍁发明➕实用新型: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知识许晓静)
进口:因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因而具有地域性。中国的专利,如果有人在没有生产制造,又被中国人进口。
🍁专利方法➕以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许晓静(没有制造)
🍁外观设计:知许晓静。(没有使用)

🌟专利权的期限、无效和终止
1⃣️期限
🍁发明创造:2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0年期满不可以续期哦!
🍁外观设计:10年
2⃣️无效~~5种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为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1、不符合实质条件(三星两星)
2、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3、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重复授权
5、违反在先申请原则。
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已经履行的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没有履行则有溯及力)
3⃣️终止
1、没有缴纳年费
2、专利权人书面放弃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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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商标权

A

显著性,能够区分商标的来源。没有注册的商标,能够使用,但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但并不是不受法律保护,也受到一定的保护,因此⚠️商标专用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分类
1、商品商标(比如:格力、美的)
2、服务商标(小肥羊、真功夫)
3、集体商标(供该组织成员使用,比如:铁路标识)
4、证明商标(由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比如:绿色食品标志)
🌟商标权的内容
1、独占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
🍁备案: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未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但未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生效。
🍁许可人的义务
监督被许可人的质量(保证质量也是被许可人的义务)
被许可人的义务:保证质量、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的产地。
🍁许可的方式
1⃣️独占许可:格力公司授权A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格力公司自己也不能使用了。而格力公司不仅自己不能用了,也不得再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
2⃣️排他许可:排除有商标权之外的人使用。只有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
3⃣️普通许可:可以许可多个人使用。
3、转让权:⚠️转让之后就不再是商标权人,而许可使用,仍然还是商标权人。
首先要签订准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一并转让。——文运法硕可能还注册了文远法硕、运文法硕等,转让时,一并转让。
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公告,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商标权的取得
1、取得的原则
1⃣️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原则
先看谁先申请,申请在先的取得商标专用权,同一天申请的,看谁使用在先。再者,协商不了的,抽签决定。
2⃣️自愿与强制相结合
是否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不注册的,可以使用,但不享有商标专有权,也就是不得禁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除外)
⚠️法律规定必须要使用注册商标的,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烟草制品必须要使用注册商标,注意是制品,而非原材料)

2、取得的条件
1⃣️显著性: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非功能性。不得注册,可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获得显著性之后,可以注册。四叶草皮鞋✅ 耐穿牌皮鞋❌
锋利牌剪刀❌
五粮液(五种粮食制造的)直接表明了原材料,本来是只能使用,后来使用过程中获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之后才可以注册。
3⃣️非冲突性
4⃣️可识别性(可视性,可听性)

3、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用的不能用,更不能注册)
1⃣中国️🇨🇳
2⃣️同外国🇺🇸🇬🇧🇫🇷🇷🇺🇮🇹🇦🇫🇵🇰🇮🇳🇰🇭…
3⃣️同政府、国际组织的旗帜等
4⃣️检验印记相同
5⃣️同红十字会、红星月的标志和名称相一致
6⃣️带有民族歧视性:黑人、黑妹牙膏✅黑鬼牙膏❌
7⃣️带有欺骗性、容易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4、驰名商标的保护(注意地域性)🌟
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人知。
没注册的,同类保护。
注册了,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个案认定。(在一个案子被认为是驰名商标,不能直接援引到下一个案子中,再次侵权还要在个案中再次认定。
不能用“驰名商标”打广告。
🍁保护期:10年,期满可以续期。第十年叫做续展期,这12个月过后,还被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
5、商标的侵权行为
1⃣️混淆行为,雪碧和雷碧
同种商品,相同商标
同种商品,近似商标
类似商品,相同商标
类似商品,近似商标
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只要销售了,就构成侵权,但善意不承担赔偿责任。仍要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其伪造的商品标识制造的商标。
4⃣️未经注册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后商标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5⃣️辅助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要求是故意,不知情的不构成侵权)
6⃣️装潢侵犯注册商标
7⃣️字号侵权
8⃣️域名侵权

善意侵权🌟
只要能指明产品的来源就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仍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正当使用🌟3种
1⃣️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适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
例如:田七牙膏,田七就是牙膏的原材料,那么其他人也可以在其说明书中提到“田七”。
2⃣️三维注册商标中含有自身性质产生
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特点的的形状。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权受到侵权的两种公力救济途径
1⃣️向侵权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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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债法总论

A

债的发生
1、合同
2、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之债

债的变更
1、内容变更(当事人达成合意)
2、主体的变更(债的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让与
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权(根本前提)
2、须达成有效的转让协议
3、须具有可转让性
1⃣️基于债的性质不得转让
基于身份关系之债不得转让
基于当事人的信任而发生的债(委托、定做)
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须通知债务人(口头、书面均可)
效力🍒
1⃣️内部
法律地位被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
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外部
对债务人的效力以【通知】为准!收到通知后,债务人再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则不发生效力。
⚠️抗辩权的承继(所有的抗辩权)
⚠️抵销权的承继:债务人可以向让与人主张抵销。
债务承担🌟
分类🍒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需同意!
2、并存的债务承担:约定按份的,也需要同意!如果没约定份额,则承担连带责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构成要件🍒
1、需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3、免责和按份要同意,连带不需要同意。
4、必须要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
法律效果🍒
1、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
2、抗辩权的承继
3、从债务一并转移(比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4、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理由对抗债权人。⚠️
5、由第三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除担保人继续书面同意,担保消灭。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合同承受(约定)
构成要件🍒
1、须经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被移转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殊形式的要按规定。
⚠️法定的合同承受:买卖不破租赁。
效果🍒
一方完全退出法律关系
2⃣️法定承受(两大类,是法定的概括承受,不需要对方同意)
1、法人合并
2、财产继承
⚠️生效方式:通知
🌟债的消灭
原因
正常的原因:清偿
非正常:提存、抵销、免除、混同、解除(其中解除是黄金考点)
1、清偿
1⃣️清偿抵充
(多笔债)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先抵充到期的
都到期了,先抵充缺少担保或担保少的
担保一样多,先抵充负担较多的
负担也相同,按到期顺序
到期顺序也一样…那就按比例抵充😔
(同一笔债)
先抵充拍卖的费用、然后利息、最后主债务
2⃣️代物清偿(以物抵债)
以车来抵债,交付时债消灭
以房子来抵债,登记时消灭
构成要件🍒
1、原债务仍然存在
2、以他种给付取代原来的给付
3、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债权人或其他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登记,才能发生债消灭的后果。
2、抵销🌟
1⃣️合意抵销(本质是个合同)
有效的抵销协议(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
⚠️不属于形成权。
2⃣️法定抵销
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3、双方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相同
4、须不存在不能抵销的情形
⚠️法定抵销权为一般形成权,以通知的方式来行使。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抵销具有溯及力,溯及到可以抵销之日。

抵销的法律效力:
双方债权在对等额范围内消灭
抵销权具有溯及力,溯及到抵销权形成之日。

🌟提存
债务人可以提存债务的理由(4个)🍒
1、债权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没有确定监护人的
4、其他情形
提存标的🍒
1、必须适合提存
2、不适合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法律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自提存之日起,债权消灭/ 提存物的所有权、孳息、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要妥善保管,对损失赔偿承担过错责任。///提存人还有取回权,可以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此时视为未提存,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债权人有受领权
提存部门有:提存费用收取权、提存物的留置权、过错责任下的损害赔偿权
免除🌟(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1、免除应该由债权人作出
2、向债务人作出
3、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效果🍒
主债权因免除而部分或全部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但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比如已经就债权设立力债权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原因: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主要原因
效力: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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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不当得利

A
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
2⃣️一方负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基本类型🌟
1、给付型不当得利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1⃣️履行道德义务
2⃣️未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之清偿
4⃣️因不法原因给付(仅受领一方非法构成不当得利,双方都非法不构成不当得利)
2、非给付型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
2⃣️基于受损者的行为:误将他人家里的家畜以为是自己的而养。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
4⃣️基于事件

不当得利的性质🌟
事件

内容🌟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返还范围:现存利益
🍁确定范围的时间:请求返还利益时
🍁现存利益的状态:原物➕利用原物衍生的其他利益、因消费不当得利而节省的开支、代为物(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返还范围:一切利益以及所生利益,返还后仍不足弥补损失的,应负赔偿义务。
3⃣️受益人的权利
🍁善意:请求返还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以及保值、增值费用。
🍁恶意:无权请求返还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但有权请求返还保值、增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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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Q

无因管理助人为乐

A

🌟性质:事实行为

🌟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管理他人(本人)的事务(管理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注意:误将自己的事务以为是他人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2、主观要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误将他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自己的利益,仍然成立。管理的后果没有实现管理的目的,仍然成立无因管理)
3、无法律上的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
⚠️超出所负义务范围而管理事务,超出的部分成立
⚠️连带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事,不构成无因管理。

🌟内容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和继续管理义务
2⃣️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的义务
2、适当无因管理人的权利🍒
请求返还必要费用、请求清偿必要债务、请求赔偿所受损害。
3、不当无因管理人的责任🍒
在管理过程中侵犯本人合法利益的,应负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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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Q

合同法总论

要约和承诺

A
1、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必须特定人向特定人作出(特殊:自动售货机,向不特定人作出。)
2⃣️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经承诺则受到拘束)
3⃣️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必须有合同必备条款➕语言清除不模糊。)
2、要约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生效)
要约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的形式作出的,了解主义
2⃣️非对话:到达主义
指定相关系统的,进入相关系统时生效。
没指定的,知道时才生效。

3、
🍁要约的撤回:要约还未生效(必须赶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
🍁要约的撤销:要约已经生效(承诺发出之前)

4、要约邀请🌟
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1⃣️性质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目的:邀请你向他发出要约,是订约的预备行为。
3⃣️要约邀请的撤销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5、要约的失效🌟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6、不可撤销的要约🌟
1⃣️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
2⃣️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撤销
3⃣️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
4⃣️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做了准备工作。
7、承诺🌟
1⃣️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3⃣️承诺与要约的内容要一致
4⃣️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通知),特定情况下,依照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可以通过行为作出。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默示不能是承诺的方式。

🍁承诺生效:原则到达主义⚠️
🍁效力:承诺生效,诺成合同成立。标的物交付后,实践合同成立。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拍卖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竞买人的报价/应价:要约
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承诺
拍卖师落槌或其他方式公开买定:合同成立
拍卖人和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招标投标方式
招标: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定标:承诺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定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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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Q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A
🌟合同的必备条款有3个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标的(行为eg买卖租赁承揽)
3⃣️数量
#我#向#你#买#一台#电脑#
特殊成立要件
1、要式行为:必须签订特殊形式,比如遗嘱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形式才能成立。
2、要物行为(实践行为)
实践合同:要交付
我向你借10000元,你必须把前交给我合同才成立。
四种实践行为:保管、借用、自然人借贷、定金。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约定以合同书的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才成立,双方不一致的,最后一方签章时成立。
3、确认书形式: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4、实际成立:因履行而补正
2⃣️地点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地
2、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
3、书面合同方式:双方签章地,约定与实际不一致的,认定约定之地为成立地。未约定签订地的,以最后一方签章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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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Q

格式条款

A

特征🌟
1、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2、可以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适用时间的长久性。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三大义务🌟
1⃣️公平拟约的义务
2⃣️提示义务
3⃣️说明义务
⚠️若未尽到以上三大义务,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撤销。
无效的免责条款🌟
未履行以上三大义务,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出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2⃣️加重对方的责任(偷一罚十❌假一罚十✅)
3⃣️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关于免责条款🌟
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是
无效的
⚠️一般过失还是有效的

格式条款的解释🌟
1⃣️非格式条款优先
2⃣️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解释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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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Q

缔约过失责任

A

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1⃣️一方违背所负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失(过错责任,⚠️区别于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付的义务
3⃣️丧失与第三人另定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适用的情形(主要4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杨烁粉丝为了见杨烁一面,假装与杨烁签订卖茶
2⃣️故意隐瞒与定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欺诈#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是否成立与能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关系。

就算合同成立了,只要满足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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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Q

合同的效力

A

类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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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Q

合同的履行

A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分析p212一小段话,有可能考主观题。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按照合同的要求权,全面履行义务,但如果有些条款约定不明,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

可以协议补充: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而定。
如果还不能确定,则按照下列标准: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前者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A、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B、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C、交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钱来送,货自提)
4⃣️履行期限:随时,但应该给必要准备时间。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但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造成负担的,债务人承担责任。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一时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
前提: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
是一时抗辩权,对方履行了抗辩权即消灭
2⃣️先履行抗辩权
主体: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一方应该先履行但没履行,则后履行一方有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主体:先履行一方,有举证责任。
举证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转移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4种情形)🔥法条分析题

先履行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合理期限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则抗辩权消灭。否则,先履行的一方有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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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Q

合同的保全

A

两个制度
1、债权人的代位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2、债权人的撤销权

代位权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的债权。
🌟怠于行使: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催债方式都是怠于行使。
🌟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没有能够履行债务的财产的情况下
🌟必须是金钱之债
🌟即使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有仲裁条款还是不能约束债权人。
🌟债务人对次债务的债权是非专属性的,可以强制性。
专属性
1⃣️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3⃣️人寿保险和人身伤害请求权

行使方式🌟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提起代位之诉
即: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法律效力🌟
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随后三者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相当于债权人直接把钱拿回来还自己。
相当于🈶️优选受偿权。

🍒撤销权
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A、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无偿处分:放弃债权(不论是否到期)、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
🍁有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市场价70%)、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高于市场价的30%)。
B、须处分行为以财产为标的(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不得撤销)
C、须处分行为危及到债权的实现
2⃣️主观要件(仅有偿处分需要)
必须债务人恶意(看价格)➕受益人知情(恶意)

行使方式🌟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撤销之诉。

行使限制🌟——除斥期间,主观1年,客观5年。

法律效力🌟
1⃣️形成权:债务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行为失效,能返还原物的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2⃣️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债权人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债权人对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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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Q

合同的担保

三大担保:物保、钱保、人保

A
保证🌟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 保方式。
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2、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3、最后,保证具有从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 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
🍒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 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的保证。)🌟
(1)须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情形,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的;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 任保证。)🌟
1、连带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成立方式
A、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B、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亦即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

1.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 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经过, 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确定: ⚠️
(1)有约定,按约定;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 6 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4)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
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则享 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

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3、保证的从属性🌟
(1)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 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 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 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协议内容: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 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 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 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 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 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 证责任。

三句话判断保证类型🌟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

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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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Q

定金

A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 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定金的特征🍒

  1. 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2.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
  3.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 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定金的种类及效力🍒
🌟 违约定金,以丧失定 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作为对违约方惩罚 的定金。
🌟 
(1)担保债务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 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证明合同成立。定金的交付本身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3)预先给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视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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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Q

混合担保

A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为混合担保。解题步骤:
第一步🍒
1、有约定,按约定。 
《物权法》第 176 条前段,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 定实现债权。
2、没约定,则看第二步或第三步。

第二步🍒
自己(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并存。
1、先执行债务人物保。 《物权法》第 176 条中段,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则人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 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 194 条 2 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 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 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例:甲,雄安一奇女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价值 60 万元的房屋给银行设定 抵押权,借款 100 万元,由白洋淀奇男子乙作保证。 (1)到期甲无力偿还,则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甲的物保。 (2)若银行放弃抵押权,则乙免责 60 万元,剩余部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若房屋升值到 120 万元,银行仍放弃抵押权,则银行丧失优先受偿权。乙全部免责。

第三步🍒
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

1、第三人物保和人保地位平等。 《物权法》第 176 条后段,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 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 权向债务人追偿。

2、第三人物保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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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Q

合同的解除

A

1、🌟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 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解除事由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 法律直接规定的。/前者为【约定解除】,《合同法》第 93 条作了规定;后者为【法 定解除】,《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 一方当事人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和公序良俗,当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 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条款既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 同订立后另行约定。(本质是一般形成权,通知即可。)⚠️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其条件 是双方达成合意。(本质是个合同)

🍓法定解除的条件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守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根本违约)中秋节后🥮才发货…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的行使及法律效力
1、解 除 权 行 使🌟
1⃣️以通知方式行使,口头书面均可;
2⃣️当事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 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4⃣️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 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效果🌟
1⃣️合同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另一方不得请求履行;但并不影响 结算和清理条款(违约金条款)、解决争议条款(仲裁条款)的效力。
🍒也就是,违约金责任和解除合同可以并用
2⃣️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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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Q

违约责任

A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地点构成要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3)不存在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免责事由 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加以约定。

1⃣️法定免责事由
(1)一般法定免责事由。指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通 常仅指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2)特殊法定免责事由:这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合同的违约 责任免责事由。

2⃣️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金钱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 违反非金钱债务, 除特殊情况外, 原 则上应继续履行: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法律上(如债务人破产)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标的毁损灭失);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等具有人身 专属性合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如为完成加工合同必须专门进口设 备,所花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收益)。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继续履行与其他 责任方式的关系
(1)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并用;
(2)继续履行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2、赔偿损失🍓(实际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责任形式。承担赔偿损 失的责任除应具备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外,还必须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不可以随意扩大⚠️遵循“订约时可预见”的规则

3、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须有违约金条款;(一般需要约定)
🍁须存在违约行为。
2⃣️违约金数量的调整(填平损失的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 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区别于定金,高于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30%。不要混淆⚠️)

3⃣️违约金和定金:🍓🙅不可并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采取补救措施
🐙 补救措施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如恢复原状、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损失予以赔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加害给付🍒)
《民法总则》第 186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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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Q

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A
🌟买卖合同
🍓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移转所有权
(1)不动产——登记;
(2)动产——交付; 义务 
3.担保标的物无瑕疵 ⚠️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质量瑕疵 
(2)权利瑕疵

🍓买受人的义务

  1. 支付价款
  2. 受领标的物义务
  3. 及时检验标的物并通知义务
  4. 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买卖双方以外的原因导致的)
🌟原则
1、交付主义🔥(不分动产不动产、跟物权变动没有关系!!!)🍒(包括所有的交付方式)
《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 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1)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及观念交付; (2)风险负担移转与所有权变动可以相互独立;(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 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商品 房买卖合同第 11 条)
(3)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人的过错,交付没有完成,风险也移转了】🍒

3、🌟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 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的过错,交付没有完成,但风险仍然转移】🍒

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 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具体适用
1、【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此种标的物需要运输,而目的地交付不需要运输,就适用普通的交付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第 12 条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货交第一承运人】🌟 《合同法》第 145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甲,福建武夷山一茶农,世代制茶;乙,天下第一茶客,隐居湛 江。甲、乙签订买卖 1 吨某品种正山小种红茶的合同,乙亲自到甲所在地 指定货物,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与运输公司丙、丁签订运输合同,由丙 将正山小种从武夷山运输到深圳,再由丁从深圳运输到湛江。

(1)如果双方约定甲负有在湛江将正山小种交付给乙的义务。(目的地交货)

根据《合同法》142 条,丁在湛江将正山小种交付给乙时,风险移转 给乙承担。

(2)如果约定甲负有在深圳将正山小种交给承运人运交乙。(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12 条,丙在深圳将正山小种交付给丁时,风 险移转给乙承担。

(3)如果双方未约定甲负有在湛江交付的义务,也未约定甲负有在指 定地点交付承运人,而是由甲自行决定运输线路,将正山小种交付给承运 人运交乙。(货交第一承运人)

按照《合同法》145 条,甲在福建将正山小种交付给丙时,风险移转 给乙承担。
🌟例外规则
1.在途货物买卖——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 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种类物特定【买卖合同解释第 14 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 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 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定化之后风险才转移)
🍓⚠️需要指出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买卖合同的利益承受(孳息的归属——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所产生的孳息的归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 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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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特殊买卖合同

A

🍒特殊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互易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定义 “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 人支付。

2.出卖人权利
(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
①支付全部价款或者
②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 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
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有权请求 返还超过部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 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3.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保留所有权问题 (1)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交付时 所有权并不移转;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时,才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动产 交付之时,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试用买卖合同
1.试用买卖定义 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 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2.试用买卖的特征
(1)试用买卖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A.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积极的沉默)
B.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对标的物实施了【出 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积极的沉默)

(2)买受人拒绝认可的效果
A.买受人拒绝认可的,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B.使用费: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 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区别试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需要支付使用费)
C.返还义务:买受人拒绝认可,负【返还标的物义务。】

(3)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承担:
❤️因可归责于试用人的事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试用人负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归责于出卖人和试用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当事人之 间如没有特别约定或特殊交易习惯,由【标的物所有权人】负担损失。

3.存在下列约定内容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判断技巧:试用买卖合同一定是成立,但未生效。在试用期间内可买可不买)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 物; ❌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合同生效才可以退换货)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合同生效后才可以退换货)(4⃣️是解除权,只有合同生效后才有解除权)

🌟凭样品买卖合同
1.凭样品买卖定义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 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2.特征
(1)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 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 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 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 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 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互易合同
互易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相互移转金钱以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 同。互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称为互易人。互易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2)对交付的标的物互负瑕疵担保义务;
(3)合同中有⚠️补足金条款⚠️时,负有补足金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应按照约定支 付补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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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Q

赠与合同

双方行为、单务行为、诺成行为、不要式行为、无偿之典型

A
1、特征
1⃣️诺成合同
2⃣️单务合同
3⃣️无偿合同
4⃣️不要式合同

2、赠与合同标的中止
🌟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基于自己 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①救灾、②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 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之后果 赠与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赠与人不再承担赠与的义务。但任意 撤销之前已经部分交付的动产,不得请求返还。
🌟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原因时,赠 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合同的权利。

🍓法定撤销事由: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 与人有【扶养义务•广义】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的。(此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
🍓即使是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也可以法定撤销。(比如已经公证后符合法定撤销权的要件,也可以行使)⚠️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 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法定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是一时抗辩权)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享有的 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此时的效力是面向未来终止,已经履行的不能请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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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Q

借款合同

A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交付借款方为 贷款人,接受借款方为借款人。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办理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 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要式合同、诺成合同。 】
(二)民间借贷合同
1.民间借贷合同生效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实践合同,交付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合同,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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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Q

租赁合同

A
1、🌟分类
1⃣️定期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期。
2⃣️不定期租赁合同
🍒三种不定期租赁 ⚠️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
(1)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 (2)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任意解除权
(1)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效力
1⃣️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 途。
⚠️适租义务。
 (2)保证租赁物上不存在权利瑕疵与质量瑕疵。 
(3)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区别融资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包括: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收取租金。

2⃣️承租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方法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2)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租赁物,也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 善或增设其他设施。
(3)支付租金。
(4)于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的权利包括: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租赁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权物权化,是指为了强化承租人的地位,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作为债权的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以对抗第三人的现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房屋租赁的特殊规定
1⃣️一房多租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6 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 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 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处理。

2⃣️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 人剩余租赁期限的,除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外,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 不得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解除权,除斥期间6个月⚠️)

3⃣️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适用范围:仅适用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2.内容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 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委托 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 5 日前通知承租人,但承租人未参加拍 卖的,应当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3.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不知房屋已经出租而善意购买房屋,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的。(有权处分,继受取得)

4.侵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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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Q

融资租赁合同

A

1⃣️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的权利包括: (1)在租赁期间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收取租金;
(2)在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物。

2.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义务包括:
(1)购买租赁物并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2)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
(3)【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 🍒
(4)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 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出租人还应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 任。
(5)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致人损害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 人不承担责任。 ⚠️
(6)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选定后,出租人未经承租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出 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承租人(海南航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并决定租赁物的条件; 
(2)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有权就该标的物的瑕疵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 担保责任; 
(3)在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
2.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有: 
(1)依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2)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物存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 在租赁期间,若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租人 无法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者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 务,即承租人承担租金风险。 ⚠️
(3)妥善保管、使用与维修标的物;(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4)对租赁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于合同终止时返还标的物。

🌟租赁物归属
(1)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间届满,出租人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处理。
(2)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约定归 承租人所有。
(3)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在合同生效后 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确定。
(4)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租赁物归属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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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Q

承揽合同

A
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1)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并按期交付工作成果。 
(2)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义务和保管义务。 
(3)按约定提供材料或者妥善处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4)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5)按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其权利是:
(1)报酬请求权;
(2)符合法定条件时的留置权;
(3)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 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 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 合同。

🌟定做人的权利义务
(1)依约定提供材料并对承揽人进行协助。 
(2)按时接受、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 其权利是: 
(1)监督承揽人工作; 
(2)请求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任意解除权#⚠️任性要负责。
 (4)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 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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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Q

建设工程合同

司法解释出了,答案改变了

A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 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 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承包人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 】

(1)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①【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 款优先受偿。

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2)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①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及范围 
①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 
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③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④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 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放弃或限制行 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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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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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

A

🌟承运人的义务包括:
(1)对重要事项向旅客予以告知。
(2)按照约定的时间、班次、运输工具运送旅客。
(3)尽力救助旅客。
(4)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在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无论是持正常客票的旅 客,还是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逃票的不赔)的无票旅客,🧟‍♂️除伤亡是旅 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 外,承运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人身伤害,但有免责事由。
(5)保证旅客行李安全。🔥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随身携带——过错责任。
如毁损灭失的是旅客托运的行李, 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就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无过错责 任)。 托运——无过错。

🌟旅客的主要义务是:
(1)支付票款。
(2)持有效客票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运。
(3)遵守安全事项,按限量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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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货运合同

A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如实申报托运的货物。
(2)按照约定交付托运的货物。
(3)按照规定支付包括运费在内的相关费用。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并交付运输单证。
(2)遵从托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的有关要求。 ⚠️有任意变更、任意解除权!!!!🔥)
(3)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并交付货物。 (4)安全运送货物。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 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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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Q

保管合同

实践合同

A

🌟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保管物。 (3)亲自履行保管义务。
(4)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有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包括原物和孳息。

🌟寄存人的义
(1)负担必要费用和支付保管费。 (2)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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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Q

行纪合同

A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包括:
(1)依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
(2)负担交易费用。
(3)直接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4)保管并合理处分委托物。
(5)报告和移交交易所得。
(6)🔥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 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 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 出或者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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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居间合同

中介公司

A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保密义务。
(3)促成合同成立时,负担居间活动的费用。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支付报酬。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支付费用。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人虽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委托 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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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结婚制度
1、结婚的要件
2、无效婚姻
3、可撤销婚姻

A
🌟结婚的要件
实质要件🍒
1.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 岁。

2.禁止条件:
(1)有配偶者禁止重婚。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形式要件🍒
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结婚登记】,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 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已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两性的 结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机关——人民法院
☔️无效婚姻的补正
《婚姻法解释一》第 8 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 亡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法补正;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已经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已达法定婚龄。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共 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以向有关 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 可撤销的条件——仅限胁迫!!🔥
☔️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除斥期间——(1)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 (2)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
☔️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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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

A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当然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我国处理夫妻人身关系的基本依据。夫妻人身关系的具体内容:
(1)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第 14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 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财产关系(两种)
1⃣️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A.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无权 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B.婚姻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有权主张将养老金账 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8)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 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 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 【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 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归父母所有。离婚时另 一方不能主张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另一方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 权处理,有权请求对方返还。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2⃣️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方式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从而排除适用法定财产 制的制度。约定财产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及形式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 财产制。
(2)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 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3
Q

离婚制度
1、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2、离婚的法律后果
3、离婚时的救济

A
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 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登记离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适格。 
(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4)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 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我国,当事人不能或者不愿采用登记离婚 的,都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一、判决离婚之条件 🍒
《婚姻法》第 32 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法条分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 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 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禁止🚫离婚的情形
1、方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外:
(1)女方提出离婚则可以;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危及男方或小孩人身安全;又如女方与人通 奸怀孕等;)

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 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
(1)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离婚的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方面:婚姻关系的终结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忠实义务终止,双方均有再婚的自 由。
🍓财产方面: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一)诉讼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
1、达成协议,按协议;
2、不能达成协议,均分; 《婚姻法》第 39 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惩罚规则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 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 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二)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
1、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一方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 1 年内起诉。
2、《婚姻法》第 18 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 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

  1.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无论一方在离婚 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论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夫妻 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已被废止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有权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新】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债权人不能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

🌟离婚时的救济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 赔偿的条件 
(2)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法定的过错行为包括:①重婚 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的。 (3)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 (4)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 (5)须请求权人无过错。
2⃣️赔偿范围
物质损害和精神赔偿。

🍒经济帮助请求权
经济帮助请求权,是指夫妻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请求有条件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权 利。
🍁成立要件
(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 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 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法律上的一种救助手段。

🍒经济补偿请求权
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 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上补助的权利。
🍁成立要件:
(1) 须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 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 
(3) 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64
Q

收养制度
1、收养关系成立
2、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A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一般收养关系,则是指当事人身份不具有特殊性的收养关系。
🍁实质条件之一是 指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具体是:
(1)被收养人。🍒下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②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③年满 30 周岁; ④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⑤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3)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 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④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 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实质条件之二是:指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 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收养人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 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特殊收养关系🌟
特殊收养关系,指收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身份具 有特殊性,所以这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①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 ②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③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⑤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 女,并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①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 ②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③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收养人须无子女、年满 30 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这类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形成条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1⃣️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制血 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就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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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继承法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A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第一顺位:
1⃣️配偶; 
2⃣️子女(含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第二顺位
1⃣️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 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 度。
1⃣️构成要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 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不受辈数的限制。
2⃣️内容
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 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作为继承 人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 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的构成要件:

  1. 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 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1. 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 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2. 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 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3. 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 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66
Q

遗嘱继承
1、遗嘱的行使及有效要件
2、遗嘱无效事由、变更、撤销

A
1、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2)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 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2⃣️自书遗嘱🌟
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2)须注明年、月、日; 
(3)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继承法意见第 40 条】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 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
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为载体形成的遗嘱。
(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之中)。

5⃣️口头遗嘱
(1)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 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 遗嘱无效。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要求这三种遗嘱必 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下列人员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 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

🌟遗嘱的无效事由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 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
  2.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4. 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
(2)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3)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明示方式,即另立新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销原先所 立的遗嘱。 另一种是默示方式,即通过行为变更、撤销原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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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

A

🌟 遗赠扶养协 议与遗赠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为,遗赠是遗嘱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遗赠是单务、无偿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死后 生效的法律行为。

🌟 附义务的遗 赠
遗嘱继承或者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附 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 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 分遗产的权利, 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 务,接受遗产。

68
Q

遗产的处理
1、遗产的分割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A

🌟 遗嘱继承的遗产 分配原则
(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首先应按照遗嘱的指 定分割遗产。
(2)保留必留份原则。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 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 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法》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继承人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 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 的不在此限。”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继承法》第 34 条规定,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保留必留份原则。《继承法意见》第 61 条规定,继承人中 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 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4)连带责任原则。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各共同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共同继承人内部, 则应当按照各自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遗产债务。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办 法
《继承法意见》第 62 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 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 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69
Q

侵权责任规则原则

A

1、过错责任原则:
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 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故过错推定也被称为过错举 证责任的倒置。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法 38 条】

2⃣️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 58 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 81 条】

4⃣️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 85 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 88 条】

6⃣️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 90 条】

7⃣️地面施工或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 91 条】

3、无过错责任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 32 条】 
2⃣️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 34、35 条】 
3⃣️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43 条】 
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 76 条】 
5⃣️环境污染侵权【侵权责任法 65-68 条】 
6⃣️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 69-77 条】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 79、81 条】 
8⃣️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 86 条】 
9⃣️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 89 条】🔟 医疗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 59 条】
70
Q

侵权责任

A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71
Q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A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财产损失赔偿 🍒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侵权人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财产上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 方式。《侵权责任法》第 19 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 式计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16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 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 17 条规 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72
Q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A
1、正当理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2⃣️受害人同意
4⃣️自主行为
2、外来原因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受害人过错
4⃣️第三人过错
73
Q

数人侵权

A

1、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1⃣️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权; 🌟
二人以上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数个加害人具有意思联 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也就是“共谋”。
2⃣️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侵权。 🌟
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 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

2、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 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 两个以上的主体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行为彼此之间无关联或者结合 关系。 (3)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在因果关系方面,也许只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 了损害后果,也许是多人的行为都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但究竟如何,无法确定。
⚠️
1、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则不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 行为人免责。

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 果的侵权行为。
1⃣️ 承担连带责任 的无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
🌟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
(3)损害后果同一。
(4)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因此,此种侵权行为 也被称为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累积的因果关系,正是此种侵权行为 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之所在。
2⃣️承担按份责任 的无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
🌟 《侵权责任法》第 12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 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
(3)损害后果同一。
🌟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按份责任,我们 称之为共同因果关系。责任大小如果能够确定,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74
Q

监护人责任

A

监护人责任是指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1、有财产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

2、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非上述 1 及 2 情形:
(1)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替代责任)
(2)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75
Q

用人单位责任

A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 任。此处的用人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一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2 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76
Q

个人劳务侵权责任

A

《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 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分为对内与对外两种情况。

1⃣️对外情况 (致人损 害)
对外情况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提供劳务一方的劳 务活动成果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产生的 责任也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2⃣️ 对内情况 (遭受损 害)
对内情况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形。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受到损害的情形,要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来分配责任, 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77
Q

网络侵权责任

A

网络用户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用户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根据网 络服务提供者知悉侵权事实途径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 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第 3 款规 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8
Q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A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 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安全保障义务人;

第三人致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
(1) 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2)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力承担的,由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 充责任。

79
Q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责任

A

学校仅对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包括:
(1)上学后、放学前这个时间段; (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春游、夏令营等)。超出此范围,学校无教育、管理的义务,不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教育机构中受到 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 3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 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在教育机构中受 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 39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在教育机构中受 到第三人侵害时的 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 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 应的补充责任。

80
Q

产品责任

A

1⃣️ 无过错责任
(1)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
(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
2⃣️ 过错责任
(1)销售者的最终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 最终责任。
(2)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 人不是直接责任的承担者,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其过错所致,生产者或销 售者在承担无过错的直接责任后,则可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 货人追偿。
3⃣️ 生产者的免 责事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81
Q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A
🌟一般规定
交强险的保 险金不足以 弥补受害人 的损失的:
责任承担步骤: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过错责任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 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规定
1⃣️ 租赁、 交通事故责任
(1)保险公司应支付交强险保险金; (2)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 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使 用人与所有人是按份责任。
2⃣️ 转让并交付但未 办理登记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 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 拼装或者已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82
Q

医疗损害责任

A

1、医疗损害责任
1⃣️规则原则
(1)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54 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 58 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 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3⃣️ 免责事由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 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医疗产品责任
1⃣️规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适用范围——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 害的;
3⃣️ 责任承担方 式——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83
Q

环境污染责任

A

1⃣️构成要件:
(1)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且行为人不 得以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张免责。
(2)损害事实。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1)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 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因果关系推定:污染者可以举证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4⃣️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诉讼时效:3年

6⃣️共同排污责任
(1)共同侵权《环境污染侵权解释》第 2 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 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环境污染侵权解释》第 3 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 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 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别侵权、累积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 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 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分别侵权、共同因果关系)

84
Q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A
1⃣️构成要件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 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 
(3)须有他人受有损害。 
(4)须动物加害事实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类型
1.饲养动物损害的一般责任。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 轻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 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 违反管理规定时动物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 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4. 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85
Q

建筑物等倒塌的致害责任(无过错责任)

A

1⃣️ 因质量问题倒塌: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设计、监理等单位,其他责任人不是对外承担责 任之主体)追偿。

2⃣️ 因第三人原因倒塌: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是对外承担责任之主体)。

86
Q

妨碍通行物的致害责任(无过错责任)

A

《侵权责任法》第 89 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7
Q

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A

《侵权责任法》第 88 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88
Q

林木的致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A

《侵权责任法》第 90 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9
Q

地下设施的致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A

1⃣️ 地面施工致人 损害责任(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2)加害行为是不作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3)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

2⃣️ 窨井等地下设 施致人损害责 任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2)主要指下水道井盖、地下光纤的施工井盖等破损、丢失,导致行人、 非机动车、机动车跌人、跌落、倾覆而遭受人身与财产损害;
(3)责任主体:管理人

90
Q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A

1⃣️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 害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不承担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免责事由: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可 抗力不是免责事由)

2⃣️.民用航空器致人损 害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 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 经营者的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91
Q

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A

1⃣️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 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 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1)责任者:占有人或使用人;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轻。

2⃣️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 物致人损害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责任者:所有人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限于法律规定。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 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 带责任。

3⃣️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 物致人损害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 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责任者:非法占有人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限于法律规定。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 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 未经许可非法进入 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 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 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 承担责任。 (1)责任者:管理人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 不承担责任。

92
Q

父母的不免责

A

1、尽责不免责,但🉑️减责。
2、离婚不免责,但有顺序。
3、擅变不免责,一起连带。
4、委托不免责,受托过错。

93
Q

崔红玉老师:法定代表人

A

崔红玉老师总结:💡
1、法人的分类考点
哪些法人必须登记才能设立?
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其他无所谓。

哪个一定不用登记?
机关法人一律不用登记。

哪些应该制定法人章程?
事业单位法人可以制定,其他应当制定。

是不是所有的法人都要有法定代表人?
所有都必设。

权利机构和执行机构也都是必设。

关于理事会?什么时候是决策机构?什么时候是执行机构?
只有非营利法人中才有理事会,在事业单位和捐助中是决策机构,剩下的是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
1⃣️利润是否分配
2⃣️剩余财产怎么处理不一样(营利法人直接返还,非营利在👆朔哥讲的。)

捐助法人——全是钱——要求最为严格
一套要配齐:登记才能设立、要有理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还要有执行机构权利机构法人代表。——只能、必须从事公益行为

2、法定代表人!!!
双重身份
职权行为(也叫:代表行为,不是授权行为——是代理)⚠️区分开!!!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长超越代表权限的行为,原则有效!有效!!!

只要是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都是法人承担责任,董事长从张三换成李四,不以董事长的去亡存留而改变。

但董事长是个人行为,比如去澳门赌博欠了几个亿的赌债,法人不再背锅,因此要区分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一般公司内部会对董事长限制权利,但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不知情,有效;知情,直接无效!

法人代表对外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职务代表,这时候不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任何小员工只要从事的是公司行为,都由法人来承受责任)

对于法人想追偿法定代表人,仅限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有过错,才可以追偿。

94
Q

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A

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要求其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只适用于个案,不具有普适性。

95
Q

设立中的法人责任

A
设立法人的行为两者后果:要么成功设立法人、要么法人未设立。
1、法人设立
🍁以法人名义,法人承受⚠️
🍁以自己名义,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受(已考)
2、法人未设立
🍁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连带责任
96
Q

清算中的法人

A

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97
Q

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叫分公司)

A

分公司不得对外做担保,必须经总公司同意。

分支机构可以当原被告,但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分公司闯的祸,自己先承担责任,不足的,总公司来还,总之赖不掉。

98
Q

内外有别思想

A

对内遵循真实情况
对外维护交易安全

协议,对内有约束力,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9
Q

关于合同效力

A

整体无效于部分无效

🌟整体无效,快速判断无效的情形。
1⃣️无人签合同一律无效
2⃣️法人超越经营权限、经营国家禁止的活动一律无效
3⃣️欺诈胁迫害国家(必须危害到国家,否则属于可撤销。)
4⃣️恶意串通
5⃣️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公序良俗)
6⃣️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所有的规定都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一律无效。

🌟部分无效
1⃣️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2⃣️定金合同中,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部分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年利率24%-36%,超过36%的部分无效。

实战演练:
甲将乙打成重伤,跟乙签了一份协议:“甲赔偿乙5万元,乙不得告发甲。”
赔偿有效,不得告发无效。因为已经打成重伤,刑事案件不能私了,无效是因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100
Q

合同有效的说理

A

有效,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标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而有效。

101
Q

合同效力的例子

A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宅基地——抵押——直接无效
🌟把房子卖给精神病甲,属于与无人订立合同——一律无效
🌟医院卖假的轮椅给病人——欺诈——没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避税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代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可撤销
102
Q

可撤销

A
只有4种法定情形
重大误解
胁迫
欺诈
显失动机
🌟重大误解
将甲认成乙
真的~~假的、假的以为是真的…
买卖误以为是赠送
一打10个误以为是12个
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
1⃣️交易背景:以为家里没得电视📺,结果买回家后发现妻子也买了一台。
2⃣️交易动机:以为这家店最便宜,结果并不是。
3⃣️常识问题:花2000块买了个兵马俑
4⃣️习惯问题:射幸行为,比如去古玩店淘宝,淘到假货不能撤销。

错误记载不损害真意。🌟
双方意思真实一致,仅因为手残6000写为60000,不属于重大误解。

🌟欺诈
积极的欺诈:虚构事实
消极的欺诈:隐瞒真相,不告诉。
知假买假不是欺诈

第三人欺诈

🌟胁迫:具有不法性
判断步骤,三要件
1⃣️看目的是否正当
2⃣️看手段是否正当
3⃣️看手段和目的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比如,“你要是不借给我钱,我就举报你犯罪!”
目的:借钱,正当✅
手段:举报犯罪,正当✅
因果关系:因为你犯罪所以要借给我钱,🈚️因果关系。则属于胁迫。

“你撞了我得赔钱,不然我就举报你醉驾!”
目的:撞人了要赔钱,正当✅
手段:举报醉驾,正当行为✅
因果:因为撞了人而要赔钱,正当✅
不具有不法性,因此不构成胁迫!

第三人胁迫,区别于第三人欺诈,胁迫不看相对人知情否,一律可撤销。🌟

显失公平🌟
1⃣️趁火打劫
2⃣️欺负菜鸟
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时。

合同撤销权⭐️
主体:利益有损失的一方
行使方式:一定是诉讼或仲裁
性质:形成诉权
除斥期间:🍒主观,知或应知撤销事由1年内,重大误解3个月。特殊:胁迫从终了之日起。🍒客观:事件发生后5年。(两条线同时约束)

案例🍓
我家有一块祖传玉佩,村头恶霸张三一直想买均被我拒绝,2015年2月1日,张三的小弟李四带一帮兄弟再次来到我家,并告知:“三天之内不把玉佩卖给张三,小心你上高中的女儿”,次日我非常害怕,就主动找到张三,以5万元的价钱将玉佩卖了不知情的张三。2017年3月2号,我的女儿留学德国,已无后顾之忧。因而我于3月10号向法院起诉,撤销买卖合同。后来经查,我家祖传玉佩为假货,市值仅值300块。
考点:
(1)第三人胁迫✅(不管张三是否知情,一律可撤销)
(2)欺诈❌(虽然是赝品,但我并不知情,因此不属于欺诈张三)
(3)胁迫,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从胁迫终止之日,即女儿出国留学,无后顾之忧之日2017、3、2。
(4)重大误解,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届满:起算点是3月10日,法院验证为赝品,从次日算起3个月。即6月11号届满。

103
Q

遗嘱无效

A
🌟继承法的特别规定:
无限人订立的遗嘱一律无效。
🌟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直接无效(一般合同是可撤销)
🌟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无效(在合同中无权处分是有效的)
🌟伪造篡改的部分无效
🌟遗嘱要为特定的人保留应继份,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比如傻儿子;胎儿。(⚠️遗嘱很可能是个部分无效的合同)
104
Q

催告权

效力待定

A

性质:不是形成权
无伦善意恶意有有催告权

但善意的有撤销权,但必须在追认权行使行使之前。
这个撤销权,可以以通知的方式。

105
Q

身份行为原则不得代理,但有一个例外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人利益。此时可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或申请变更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直接代替无人提起离婚诉讼。

106
Q

不得代理的四种行为

A
1、事实行为
2、身份行为(遗嘱、结婚、离婚等)
3、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
(作为老师,找另一个人去上课)
4、违法行为
107
Q

与代理经常混淆的概念

A

🌟委托行为与代理行为
代理权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委托合同(另外就是劳动合同)
一句话:委托是两个人内部之间的关系,代理是对外三个人的关系。

🌟使者行为和代理行为
使者没有自己的思想

🌟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
公司里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所做的行为,是代表行为。
公司里其他人的公司行为,都是代理行为。
 越权行为的效力(要分清人)
🍁普通员工:代理行为,超越权限,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公司🉑️追认。
🍁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超越权限,原则有效。

🌟代理行为与居间行为
居间人就是,中介,居间一定是商事行为,包括行纪行为,所以均为有偿合同。居间失败,也有辛苦费。但代理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行纪行为和代理行为
所谓行纪合同,比如拍卖行。
主体:一定是有一定资格的商事主体,比如粮行、商行等。
最关键:行纪,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出了问题只能找真正的当事人——-行纪人。委托人与第三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但是,代理可以由第三人直接找被代理人
108
Q

直接代理

A

直接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
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
无因性(内部的委托合同是否成立不影响授权行为

109
Q

间接代理与转委托合同

A

间接代理
代理人乙以自己的名义,为甲代理。那么第三人丙并不知道🈶️甲的存在。
🌟此时甲有两种情形会进入合同:
1⃣️当第三人丙出现问题时,乙向甲披露丙,甲行使介入权(主动,形成权行使后不得返回)
2⃣️当乙出问题时,乙向丙披露甲,则丙行使选择权(甲被动介入,丙的选择权也是形成权,行使后不得反悔)

110
Q

再代理的特征

A

被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再代理人丙
相对人丁

(1)丙是谁的代理人?甲
(2)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委托?乙必须有复仁权,否则是无权代理。
只有在三种情况下:甲事先同意、事后追认、紧急复任权。
(3)当丙的行为给甲或丁造成损害,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那乙呢?
丙:过错责任
乙:过错责任(只针对选任和指示过错两种情形)
但丙、乙各自都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
111
Q

代理行为的辨别

A

乙拿着甲写的代购茶叶名称的纸条去买茶叶。
注意:这里仍然是代理,因为虽然茶叶名称指定了,但乙还要考虑茶叶的价格,地点等问题。所以区别于之前的使者行为。

律师代理诉讼,是公法上的代理,不是民法上的代理。

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演唱会,并且与其达成三方协议,(居间合同与服务合同二合一),属于居间行为。

112
Q

代理权的滥用

A

🌟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首先,这是有代理权
1⃣️自己代理:效力待定
2⃣️双方代理(双面间谍):效力待定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无效,连带。
113
Q

无权代理

A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在选项中要选。
⚠️表见代理不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所以: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行为,效力待定。追认有效,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也享有催告权。
2⃣️被代理人未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获得的利益。
3⃣️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问题:(狭义)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没有追认,请问合同的效力如何?
无效❌有效❌

正确答案⬇️
背:代理人未追认,该行为或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该合同可以约束行为人。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获得的利益。

无权代理的表现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的活动。
3⃣️代理权已终止,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114
Q

表见代理

A
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115
Q

委托代理的终止

A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退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但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被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116
Q

法定代理的终止

A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其他原因引起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比如:收养关系解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撤销其监护,夫妻离婚后,彼此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
117
Q

诉讼时效

A

1、强制性规范,不得约定排除,否则约定无效。
2、法官不得主动原因
3、期间法定,长度固定。
4、是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和延长。

🌟适用的对象:
1⃣️原则:仅适用于请求权///例外:抵押权也适用。(必须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质权留置权都没有诉讼时效)

2⃣️原则: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例外:未经登记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特殊动产)也适用

3⃣️有些债权请求权也不适用:存款债券与出资,三费义务不免除。

🌟诉讼时效的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3年,知道或应知。
2⃣️特殊诉讼时效: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5年,人寿保险中保险金支付请求权
3⃣️最长时效:20年,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起算点
1⃣️无人或限人对法定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三个:年满18、16劳动成年、监护资格被撤销)。结合监护制度考察。
2⃣️未成年遭受性侵害,从年满18开始计算。
3⃣️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开始计算。
4⃣️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一般是熟人之间),从宽限期(比如给对方3个月宽限期)满起计算,但债务人从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表示之日起开始计算(不用等3个月了,从次日开始计算)。
5⃣️侵权行为从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6⃣️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区分撤销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撤销后解决纠纷则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
1⃣️自然人的权利仍然在,债权人的受领权不受影响
2⃣️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并非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该抗辩权必须由债务人积极使用,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和援引。
3⃣️义务人可抛弃时效利益,抛弃后不得后悔。
4⃣️债务人若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抗辩成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18
Q

物权变动

A

登记宣示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原则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合同生效➕公示公信(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但有三个例外:动土地——意思主义(合同一生效,无权即设立)
动:动产抵押
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转让)
地: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取得:合同成立,即生效。并且,不用登记就能同步对抗第三人。(一个合同打天下!登记宣示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成立,物权变动,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除了以上的,其他都是:合同➕公示公信

119
Q

先占

A

无主物

动产

非遗失物

自主占有: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

120
Q

添附

A

附和、混合、加工

1、物权归属问题
动产附和不动产,归于不动产
动产附和动产,归价值大的一方。

混合,归价值大的一方

加工原则为原材料的所有人,但如果加工后的作品价值大的,就归加工者,⚠️加工者恶意的不适用此规则。

2、丧失所有权的一方
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3、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属于强迫得利的,权利人不负赔偿义务。

121
Q

法条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

“业主不得……住宅改为经营型用房。”

(1)业主包括那些人?
(2)如何理解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3)如果未经过利害关系业主的业主同意,对其将如何救济?

(1)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办理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2)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该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122
Q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A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

1、性质上是形成权,可以左右转让人的意愿。

2、有约定按约定,3天5天7天都可以⚠️

🌟没有约定要通知,期限——大于等于15天!!没有约定的底线是15天。

3、没通知,如果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情对方对外要卖份额,则自他们知或应知最终的同等条件开始起算15天之内。(主观)

如果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完全不知情,份额已经转了,仍然有优先购买权,起算点为:共有份额转移之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客观)

必须在6个月内发现。6个月之内决定还能不能买,如果能买,则15日之内采取行动。🌟

份额已经转让,去法院撤销合同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

没通知,份额已转让,可以请求赔偿,但不得仅仅向法院主张无效、撤销合同。因为必须要在主张撤销无效的同时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4、多个按份共有人同时主张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先协商,然后协商不成,按份额比例优先购买。

5、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内部转让,人合性没受到伤害!🙅
2⃣️不是转让不行,比如继承、遗赠不行🙅
3⃣️条件条件不同等不行🙅
价款、价款履行方式、期限
4⃣️超过除斥期间不行。
123
Q

父母的不免责

A

1、尽责不免责,但🉑️减责。
2、离婚不免责,但有顺序。
3、擅变不免责,一起连带。
4、委托不免责,受托过错。

124
Q

崔红玉老师:法定代表人

A

崔红玉老师总结:💡
1、法人的分类考点
哪些法人必须登记才能设立?
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其他无所谓。

哪个一定不用登记?
机关法人一律不用登记。

哪些应该制定法人章程?
事业单位法人可以制定,其他应当制定。

是不是所有的法人都要有法定代表人?
所有都必设。

权利机构和执行机构也都是必设。

关于理事会?什么时候是决策机构?什么时候是执行机构?
只有非营利法人中才有理事会,在事业单位和捐助中是决策机构,剩下的是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
1⃣️利润是否分配
2⃣️剩余财产怎么处理不一样(营利法人直接返还,非营利在👆朔哥讲的。)

捐助法人——全是钱——要求最为严格
一套要配齐:登记才能设立、要有理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还要有执行机构权利机构法人代表。——只能、必须从事公益行为

2、法定代表人!!!
双重身份
职权行为(也叫:代表行为,不是授权行为——是代理)⚠️区分开!!!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长超越代表权限的行为,原则有效!有效!!!

只要是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都是法人承担责任,董事长从张三换成李四,不以董事长的去亡存留而改变。

但董事长是个人行为,比如去澳门赌博欠了几个亿的赌债,法人不再背锅,因此要区分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一般公司内部会对董事长限制权利,但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不知情,有效;知情,直接无效!

法人代表对外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职务代表,这时候不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任何小员工只要从事的是公司行为,都由法人来承受责任)

对于法人想追偿法定代表人,仅限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有过错,才可以追偿。

125
Q

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A

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要求其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只适用于个案,不具有普适性。

126
Q

设立中的法人责任

A
设立法人的行为两者后果:要么成功设立法人、要么法人未设立。
1、法人设立
🍁以法人名义,法人承受⚠️
🍁以自己名义,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受(已考)
2、法人未设立
🍁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连带责任
127
Q

清算中的法人

A

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128
Q

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叫分公司)

A

分公司不得对外做担保,必须经总公司同意。

分支机构可以当原被告,但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分公司闯的祸,自己先承担责任,不足的,总公司来还,总之赖不掉。

129
Q

内外有别思想

A

对内遵循真实情况
对外维护交易安全

协议,对内有约束力,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0
Q

关于合同效力

A

整体无效于部分无效

🌟整体无效,快速判断无效的情形。
1⃣️无人签合同一律无效
2⃣️法人超越经营权限、经营国家禁止的活动一律无效
3⃣️欺诈胁迫害国家(必须危害到国家,否则属于可撤销。)
4⃣️恶意串通
5⃣️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公序良俗)
6⃣️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所有的规定都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一律无效。

🌟部分无效
1⃣️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2⃣️定金合同中,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部分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年利率24%-36%,超过36%的部分无效。

实战演练:
甲将乙打成重伤,跟乙签了一份协议:“甲赔偿乙5万元,乙不得告发甲。”
赔偿有效,不得告发无效。因为已经打成重伤,刑事案件不能私了,无效是因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131
Q

合同有效的说理

A

有效,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标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而有效。

132
Q

合同效力的例子

A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宅基地——抵押——直接无效
🌟把房子卖给精神病甲,属于与无人订立合同——一律无效
🌟医院卖假的轮椅给病人——欺诈——没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避税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代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可撤销
133
Q

可撤销

A
只有4种法定情形
重大误解
胁迫
欺诈
显失动机
🌟重大误解
将甲认成乙
真的~~假的、假的以为是真的…
买卖误以为是赠送
一打10个误以为是12个
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
1⃣️交易背景:以为家里没得电视📺,结果买回家后发现妻子也买了一台。
2⃣️交易动机:以为这家店最便宜,结果并不是。
3⃣️常识问题:花2000块买了个兵马俑
4⃣️习惯问题:射幸行为,比如去古玩店淘宝,淘到假货不能撤销。

错误记载不损害真意。🌟
双方意思真实一致,仅因为手残6000写为60000,不属于重大误解。

🌟欺诈
积极的欺诈:虚构事实
消极的欺诈:隐瞒真相,不告诉。
知假买假不是欺诈

第三人欺诈

🌟胁迫:具有不法性
判断步骤,三要件
1⃣️看目的是否正当
2⃣️看手段是否正当
3⃣️看手段和目的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比如,“你要是不借给我钱,我就举报你犯罪!”
目的:借钱,正当✅
手段:举报犯罪,正当✅
因果关系:因为你犯罪所以要借给我钱,🈚️因果关系。则属于胁迫。

“你撞了我得赔钱,不然我就举报你醉驾!”
目的:撞人了要赔钱,正当✅
手段:举报醉驾,正当行为✅
因果:因为撞了人而要赔钱,正当✅
不具有不法性,因此不构成胁迫!

第三人胁迫,区别于第三人欺诈,胁迫不看相对人知情否,一律可撤销。🌟

显失公平🌟
1⃣️趁火打劫
2⃣️欺负菜鸟
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时。

合同撤销权⭐️
主体:利益有损失的一方
行使方式:一定是诉讼或仲裁
性质:形成诉权
除斥期间:🍒主观,知或应知撤销事由1年内,重大误解3个月。特殊:胁迫从终了之日起。🍒客观:事件发生后5年。(两条线同时约束)

案例🍓
我家有一块祖传玉佩,村头恶霸张三一直想买均被我拒绝,2015年2月1日,张三的小弟李四带一帮兄弟再次来到我家,并告知:“三天之内不把玉佩卖给张三,小心你上高中的女儿”,次日我非常害怕,就主动找到张三,以5万元的价钱将玉佩卖了不知情的张三。2017年3月2号,我的女儿留学德国,已无后顾之忧。因而我于3月10号向法院起诉,撤销买卖合同。后来经查,我家祖传玉佩为假货,市值仅值300块。
考点:
(1)第三人胁迫✅(不管张三是否知情,一律可撤销)
(2)欺诈❌(虽然是赝品,但我并不知情,因此不属于欺诈张三)
(3)胁迫,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从胁迫终止之日,即女儿出国留学,无后顾之忧之日2017、3、2。
(4)重大误解,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届满:起算点是3月10日,法院验证为赝品,从次日算起3个月。即6月11号届满。

134
Q

遗嘱无效

A
🌟继承法的特别规定:
无限人订立的遗嘱一律无效。
🌟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直接无效(一般合同是可撤销)
🌟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无效(在合同中无权处分是有效的)
🌟伪造篡改的部分无效
🌟遗嘱要为特定的人保留应继份,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比如傻儿子;胎儿。(⚠️遗嘱很可能是个部分无效的合同)
135
Q

催告权

效力待定

A

性质:不是形成权
无伦善意恶意有有催告权

但善意的有撤销权,但必须在追认权行使行使之前。
这个撤销权,可以以通知的方式。

136
Q

身份行为原则不得代理,但有一个例外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人利益。此时可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或申请变更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直接代替无人提起离婚诉讼。

137
Q

不得代理的四种行为

A
1、事实行为
2、身份行为(遗嘱、结婚、离婚等)
3、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
(作为老师,找另一个人去上课)
4、违法行为
138
Q

与代理经常混淆的概念

A

🌟委托行为与代理行为
代理权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委托合同(另外就是劳动合同)
一句话:委托是两个人内部之间的关系,代理是对外三个人的关系。

🌟使者行为和代理行为
使者没有自己的思想

🌟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
公司里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所做的行为,是代表行为。
公司里其他人的公司行为,都是代理行为。
 越权行为的效力(要分清人)
🍁普通员工:代理行为,超越权限,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公司🉑️追认。
🍁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超越权限,原则有效。

🌟代理行为与居间行为
居间人就是,中介,居间一定是商事行为,包括行纪行为,所以均为有偿合同。居间失败,也有辛苦费。但代理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行纪行为和代理行为
所谓行纪合同,比如拍卖行。
主体:一定是有一定资格的商事主体,比如粮行、商行等。
最关键:行纪,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出了问题只能找真正的当事人——-行纪人。委托人与第三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但是,代理可以由第三人直接找被代理人
139
Q

直接代理

A

直接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
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
无因性(内部的委托合同是否成立不影响授权行为

140
Q

间接代理与转委托合同

A

间接代理
代理人乙以自己的名义,为甲代理。那么第三人丙并不知道🈶️甲的存在。
🌟此时甲有两种情形会进入合同:
1⃣️当第三人丙出现问题时,乙向甲披露丙,甲行使介入权(主动,形成权行使后不得返回)
2⃣️当乙出问题时,乙向丙披露甲,则丙行使选择权(甲被动介入,丙的选择权也是形成权,行使后不得反悔)

141
Q

再代理的特征

A

被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再代理人丙
相对人丁

(1)丙是谁的代理人?甲
(2)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委托?乙必须有复仁权,否则是无权代理。
只有在三种情况下:甲事先同意、事后追认、紧急复任权。
(3)当丙的行为给甲或丁造成损害,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那乙呢?
丙:过错责任
乙:过错责任(只针对选任和指示过错两种情形)
但丙、乙各自都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
142
Q

代理行为的辨别

A

乙拿着甲写的代购茶叶名称的纸条去买茶叶。
注意:这里仍然是代理,因为虽然茶叶名称指定了,但乙还要考虑茶叶的价格,地点等问题。所以区别于之前的使者行为。

律师代理诉讼,是公法上的代理,不是民法上的代理。

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演唱会,并且与其达成三方协议,(居间合同与服务合同二合一),属于居间行为。

143
Q

代理权的滥用

A

🌟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首先,这是有代理权
1⃣️自己代理:效力待定
2⃣️双方代理(双面间谍):效力待定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无效,连带。
144
Q

无权代理

A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在选项中要选。
⚠️表见代理不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所以: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行为,效力待定。追认有效,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也享有催告权。
2⃣️被代理人未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获得的利益。
3⃣️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问题:(狭义)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没有追认,请问合同的效力如何?
无效❌有效❌

正确答案⬇️
背:代理人未追认,该行为或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该合同可以约束行为人。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获得的利益。

无权代理的表现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的活动。
3⃣️代理权已终止,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145
Q

表见代理

A
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146
Q

委托代理的终止

A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退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但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被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147
Q

法定代理的终止

A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其他原因引起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比如:收养关系解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而撤销其监护,夫妻离婚后,彼此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
148
Q

诉讼时效

A

1、强制性规范,不得约定排除,否则约定无效。
2、法官不得主动原因
3、期间法定,长度固定。
4、是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和延长。

🌟适用的对象:
1⃣️原则:仅适用于请求权///例外:抵押权也适用。(必须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质权留置权都没有诉讼时效)

2⃣️原则: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例外:未经登记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特殊动产)也适用

3⃣️有些债权请求权也不适用:存款债券与出资,三费义务不免除。

🌟诉讼时效的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3年,知道或应知。
2⃣️特殊诉讼时效: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5年,人寿保险中保险金支付请求权
3⃣️最长时效:20年,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起算点
1⃣️无人或限人对法定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三个:年满18、16劳动成年、监护资格被撤销)。结合监护制度考察。
2⃣️未成年遭受性侵害,从年满18开始计算。
3⃣️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开始计算。
4⃣️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一般是熟人之间),从宽限期(比如给对方3个月宽限期)满起计算,但债务人从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表示之日起开始计算(不用等3个月了,从次日开始计算)。
5⃣️侵权行为从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6⃣️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区分撤销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撤销后解决纠纷则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
1⃣️自然人的权利仍然在,债权人的受领权不受影响
2⃣️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并非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该抗辩权必须由债务人积极使用,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和援引。
3⃣️义务人可抛弃时效利益,抛弃后不得后悔。
4⃣️债务人若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抗辩成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49
Q

物权变动

A

登记宣示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原则上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合同生效➕公示公信(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但有三个例外:动土地——意思主义(合同一生效,无权即设立)
动:动产抵押
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转让)
地: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取得:合同成立,即生效。并且,不用登记就能同步对抗第三人。(一个合同打天下!登记宣示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成立,物权变动,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除了以上的,其他都是:合同➕公示公信

150
Q

先占

A

无主物

动产

非遗失物

自主占有: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

151
Q

添附

A

附和、混合、加工

1、物权归属问题
动产附和不动产,归于不动产
动产附和动产,归价值大的一方。

混合,归价值大的一方

加工原则为原材料的所有人,但如果加工后的作品价值大的,就归加工者,⚠️加工者恶意的不适用此规则。

2、丧失所有权的一方
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3、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属于强迫得利的,权利人不负赔偿义务。

152
Q

法条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

“业主不得……住宅改为经营型用房。”

(1)业主包括那些人?
(2)如何理解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3)如果未经过利害关系业主的业主同意,对其将如何救济?

(1)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办理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2)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该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153
Q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A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

1、性质上是形成权,可以左右转让人的意愿。

2、有约定按约定,3天5天7天都可以⚠️

🌟没有约定要通知,期限——大于等于15天!!没有约定的底线是15天。

3、没通知,如果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情对方对外要卖份额,则自他们知或应知最终的同等条件开始起算15天之内。(主观)

如果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完全不知情,份额已经转了,仍然有优先购买权,起算点为:共有份额转移之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客观)

必须在6个月内发现。6个月之内决定还能不能买,如果能买,则15日之内采取行动。🌟

份额已经转让,去法院撤销合同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

没通知,份额已转让,可以请求赔偿,但不得仅仅向法院主张无效、撤销合同。因为必须要在主张撤销无效的同时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4、多个按份共有人同时主张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先协商,然后协商不成,按份额比例优先购买。

5、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内部转让,人合性没受到伤害!🙅
2⃣️不是转让不行,比如继承、遗赠不行🙅
3⃣️条件条件不同等不行🙅
价款、价款履行方式、期限
4⃣️超过除斥期间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