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Flashcards
民事权利-Def & 与之相近的概念
Def: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相近的概念=权能 & 权限
权能 = 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or 权利的具体功能,e.g. 所有权 incl 四项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权限 = 法律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e.g.代理权限、处分权限
民事权利-功能分类
四大类:
- 支配权
- 请求权
- 抗辩权
- 形成权
支配权 vs. 请求权 (含义、种类、义务人是否特定 、是否具有排他性or优先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含义:
-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
-请求权=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种类:
- 支配权 incl: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
- 请求权 incl: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etc.
义务人是否特定:
- 支配权 = 不特定 = 绝对权 & 对世权
- 请求权 = 特定 = 相对权 & 对人权
是否具有排他性 / 优先性:
- 支配权 = both yes
- special : 债权请求权 = 相容性 & 平等性!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 支配权 = NO
- special:债权请求权 = YES
Note: 债权请求权 不等同于请求权 nor 债权! 属于其中间交叉部分。
债权请求权 v.s. 物权请求权 -区别 (本质 & 诉讼时效适用性)
本质:
- 债权请求权=债权 –> 相容性 + 平等性
- 物权请求权 = 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 –> 排他性 + 优先性。
诉讼时效适用性:
- 债权请求权 = YES
- 物权请求权 = NO
抗辩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and抗辩权的定义、功能)
它们是一对矛盾: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抗辩权=对抗对方之请求权的权利,其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
抗辩权的功能=阻止请求权行使,并没有消灭请求权的功能!
抗辩权的特征
抗辩权是能够组织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因而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主张为前提。
抗辩权的类型(共五种,两类型)
永久型抗辩权
* 1. 诉讼时效抗辩权
–> 永久地阻止债权人的请求权。
一时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 * 2. 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 * 3. 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 4. 同时履行抗辩权 * 5. 不安抗辩权
--> 临时性地阻止请求权的行使
事实抗辩 vs 抗辩权
事实抗辩(=诉讼上的抗辩):
(1) 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e.g. 甲诉请乙归还20万元借款,而乙则主张从未向甲借过钱。
(2)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 e.g. 甲诉请乙归还借款,但是乙却主张已经在10天之前归还了该笔借款。
民法上的抗辩权(=实体法上的抗辩)
- 被告承认原告有请求权,但是被告有某种合理的理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例如主张原告的请求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i.e. 行使抗辩权。
区别:
A. 事实抗辩=用事实去否认请求权 = 不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B. 抗辩权 = 用权利去对抗请求权 = 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形成权-定义
指依据行为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改变法律关系,导致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种类
- 追认权(合同法 No.47、48、51)
- 拒绝权(合同法 No. 47、48、51)
- 撤销权(合同法 No. 47、48、54、186、192、193 )
- 解除权(合同法 No. 94)
- 抵销权(合同法 No. 99)
- 债务的免除权(合同法 No. 105)
- 受遗嘱的接受或放弃(继承法 No. 25)
形成权的行使
A. 受除斥期间限制(BUT: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不一定是形成权)
* 形成权应当在法定 or 约定的特定期间内行使 (i.e. =除斥期间,即权利存在期限),经过除斥期间,形成权归于消灭。
B. 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但也可默示方式行使: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
(1) 法律有特别要求时,依法通过诉讼或者仲裁-e.g.婚姻撤销权,可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张
(2) 法律无特别要求,采用通知的方式
(3) 根据法律或习惯,采用行为的默示方式-e.g.用履行行为来追认无权代理的合同。
Note: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带条件或者期限,一旦行使也不能撤销。
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的追认是形成权?
纯获益的合同,成立即生效,不需要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形成权?
相对人催告并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撤销权是形成权?
9种撤销权中,8种是,但债权保全中,债权人撤销权不是。
除斥期间 和 诉讼时效 的区别?
除斥期间经过,适用排斥期间的实体权利本身归于消灭。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 个别请求权 or 其他权利。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则是,债务人获得了抗辩权。适用对象仅限于债权请求权。